《關於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中規定:
第二條 加強扶持,為民辦博物館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二點 切實幫助解決民辦博物館的館舍與經費保障問題。推廣民辦公助、公建民營等形式,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政府對民辦博物館單位的資助機制。各地可利用在佈局結構調整後閒置的房產,支援民辦博物館發展。
可在旅遊景區和文化產業園區內規劃建設民辦博物館,為民辦博物館提供館舍和基礎設施執行保障。對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博物館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民辦博物館建設必須貫徹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執行《博物館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嚴禁改變博物館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民辦博物館因故終止的,其用地由國家依法收回後繼續作為博物館建設用地。
協調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民辦博物館提供貸款。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向民辦博物館提供捐贈。鼓勵民辦博物館依託藏品、展覽研發推廣博物館文化產品。民辦博物館在接收捐贈、門票收入、非營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點 加強對民辦博物館的專業指導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門要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民辦博物館的管理體制、機制和辦法,根據民辦博物館自願辦館、自籌資金、自負責任、自主管理的特點,透過法規、政策、標準、評估、督導等措施為博物館的目標管理和質量管理提供服務。
民辦博物館在行業准入、等級評定、人員培訓、職稱評定、科研活動、陳列展覽,以及人才、學術的交流、合作、獎勵、政府政策資訊服務等方面,與國有博物館一視同仁,同等待遇。
對具有門類特點、行業個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辦博物館,以及致力於搶救瀕危文化遺產、填補某領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辦博物館,給予必要和適當的傾斜性扶持。
鼓勵國有博物館對民辦博物館的藏品保護、陳列展覽、科學研究等業務活動實施幫扶。加強博物館行業協會建設,制定行業規範,鼓勵民辦博物館加入行業協會,促進行業自律。
《關於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中規定:
第二條 加強扶持,為民辦博物館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二點 切實幫助解決民辦博物館的館舍與經費保障問題。推廣民辦公助、公建民營等形式,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政府對民辦博物館單位的資助機制。各地可利用在佈局結構調整後閒置的房產,支援民辦博物館發展。
可在旅遊景區和文化產業園區內規劃建設民辦博物館,為民辦博物館提供館舍和基礎設施執行保障。對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博物館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民辦博物館建設必須貫徹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執行《博物館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嚴禁改變博物館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民辦博物館因故終止的,其用地由國家依法收回後繼續作為博物館建設用地。
協調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民辦博物館提供貸款。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向民辦博物館提供捐贈。鼓勵民辦博物館依託藏品、展覽研發推廣博物館文化產品。民辦博物館在接收捐贈、門票收入、非營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點 加強對民辦博物館的專業指導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門要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民辦博物館的管理體制、機制和辦法,根據民辦博物館自願辦館、自籌資金、自負責任、自主管理的特點,透過法規、政策、標準、評估、督導等措施為博物館的目標管理和質量管理提供服務。
民辦博物館在行業准入、等級評定、人員培訓、職稱評定、科研活動、陳列展覽,以及人才、學術的交流、合作、獎勵、政府政策資訊服務等方面,與國有博物館一視同仁,同等待遇。
對具有門類特點、行業個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辦博物館,以及致力於搶救瀕危文化遺產、填補某領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辦博物館,給予必要和適當的傾斜性扶持。
鼓勵國有博物館對民辦博物館的藏品保護、陳列展覽、科學研究等業務活動實施幫扶。加強博物館行業協會建設,制定行業規範,鼓勵民辦博物館加入行業協會,促進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