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各地的政策不盡相同,有地方允許,有的地方不允許。因此,該家庭能否再生小孩,取決於所在地區的計生政策。 例如: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二)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以上為不允許生的規定。 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也就是說,該家庭的情況在廣東是允許再生一個小孩的。
由於各地的政策不盡相同,有地方允許,有的地方不允許。因此,該家庭能否再生小孩,取決於所在地區的計生政策。 例如: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二)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以上為不允許生的規定。 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也就是說,該家庭的情況在廣東是允許再生一個小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