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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調解辦公室受理醫療糾紛醫患雙方的調解申請,履行調解處理職責:

    一、組織醫療糾紛調查,收集相關資料,瞭解醫患雙方的意圖。

    二、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四、調解程式

    (一)、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迴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

    (三)調解應當在專門設定的調解場所進行;

    (四)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六、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七、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範意見和建議。

    八、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服務。

    處理醫療糾紛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的協商程式

    醫患雙方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就醫療糾紛的解決方案進行溝通、談判取得一致意見的過程。通常是醫患雙方就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造成的後果、關聯性和各自的責任進行交涉,達成一致意見。協商本身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法就受法律保護。協商達成的協議與其他契約一樣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雖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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