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公事業單位和參公人員的整合:原工商局、質監局、食藥監局等下屬事業單位中承擔行政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其職能一併整合到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原機構承擔這些行政職能的參公人員,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連人帶編劃轉到局機關,繼續承擔職能和業務辦理工作。
這部分人員隨職能劃轉後,要由局機關進行調整消化,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人員由參公人員過渡為公務員。這一工作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由於機構改革中行政編制不另行增加,整改工作難度極大,因此各地都會考慮從精簡原則出發,儘可能少地劃轉參公人員,以避免為今後的整改工作造成極大困難。
2、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國家黨政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要求組建成立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執法機構,為事業單位,統一管理市場領域的執法工作任務。市場監管領域的執法隊伍,包括了原工商局、質監局、食藥監局以及物價監督、反壟斷執法等,甚至還有可能整合衛生領域的執法職能,綜合改革成為大市場執法。市場監管領域執法綜合改革,先整合執法職能,再考慮將原來參公並且具備執法資質的人員,連人帶編進行劃轉,組建成立執法隊伍。
原來各支執法隊伍中的臨時工、合同工要全部清退,嚴禁臨時人員和輔助人員參與行政執法。做為事業單位的特殊存在,行政執法機構可能會保留參公屬性,人員也會成為“行政執法公務員”,繼續享受參公待遇。
3、公益服務職能改革: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後,剩下的公益服務職能進行綜合改革,成立市場監管領域的綜合服務中心承擔公益服務職能和行政輔助、行政支援職能。新組建成立的綜合服務中心,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實行崗位聘用制管理。隨各個部門整合進來的事業人員,大多數都要安置在服務中心工作。
4、生產經營類、中分服務類職能改企:原部門下屬的生產經營類、自收自支類、中介服務類、鑑證檢測檢驗類事業單位隨職能改企,參與市場自由競爭,實行管辦分離、事企分開。單位改企後,正式職工分流,合同工和臨時人員、勞務派遣工、自收自支人員隨企改制,到新成立的企業重新就業,或者領取經濟補償後下崗自主擇業、創業。
1、參公事業單位和參公人員的整合:原工商局、質監局、食藥監局等下屬事業單位中承擔行政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其職能一併整合到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原機構承擔這些行政職能的參公人員,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連人帶編劃轉到局機關,繼續承擔職能和業務辦理工作。
這部分人員隨職能劃轉後,要由局機關進行調整消化,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人員由參公人員過渡為公務員。這一工作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由於機構改革中行政編制不另行增加,整改工作難度極大,因此各地都會考慮從精簡原則出發,儘可能少地劃轉參公人員,以避免為今後的整改工作造成極大困難。
2、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國家黨政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要求組建成立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執法機構,為事業單位,統一管理市場領域的執法工作任務。市場監管領域的執法隊伍,包括了原工商局、質監局、食藥監局以及物價監督、反壟斷執法等,甚至還有可能整合衛生領域的執法職能,綜合改革成為大市場執法。市場監管領域執法綜合改革,先整合執法職能,再考慮將原來參公並且具備執法資質的人員,連人帶編進行劃轉,組建成立執法隊伍。
原來各支執法隊伍中的臨時工、合同工要全部清退,嚴禁臨時人員和輔助人員參與行政執法。做為事業單位的特殊存在,行政執法機構可能會保留參公屬性,人員也會成為“行政執法公務員”,繼續享受參公待遇。
3、公益服務職能改革: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後,剩下的公益服務職能進行綜合改革,成立市場監管領域的綜合服務中心承擔公益服務職能和行政輔助、行政支援職能。新組建成立的綜合服務中心,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實行崗位聘用制管理。隨各個部門整合進來的事業人員,大多數都要安置在服務中心工作。
4、生產經營類、中分服務類職能改企:原部門下屬的生產經營類、自收自支類、中介服務類、鑑證檢測檢驗類事業單位隨職能改企,參與市場自由競爭,實行管辦分離、事企分開。單位改企後,正式職工分流,合同工和臨時人員、勞務派遣工、自收自支人員隨企改制,到新成立的企業重新就業,或者領取經濟補償後下崗自主擇業、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