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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14155448040

    在公務員任職規定中,有很多的要求和限制。有的要求任職交流,如紀委書記等很多崗位,要求任職不得超過兩屆,超過的必須進行交流;有的要求任職迴避,如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位工作;有的要求異地任職,自己不能在成長地(注意成長地和出生地是有區別的,如果出生地不是成長地,是可以任職的)擔任相關職務。今天,我們就去看看,哪些公務員崗位必須實行異地任職,具體原因又是什麼呢?

    地方黨政“一把手”

    所謂的地方黨政“一把手”,可不是隨便指哪個單位的局長,而是指一個地方的黨政主要領導,即省、市、縣、鄉四級黨政主要領導,包括書記和行政首長。大家都知道,“一把手”們的權力是非常大的,如果在成長地任職,親戚朋友非常多,利益關係非常多,需要照顧的關係太多。要求地方黨政“一把手”異地任職,主要是為了防止“一把手”們長期把持一個地方,形成密不可分的利益集團,甚至大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造成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現象,帶壞一方風氣,影響一個地方的政治生態。

    地方各級紀委書記

    紀委書記掌握著幹部的監督權力,要給別人戴上官帽不容易,但要拿掉別人的官帽很容易。所以紀委書記手中的權力也很大,幾乎所有的幹部都怕紀委書記,但紀委也是得罪人的事,很多時候吃力不討好。為了保證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公平、公正,紀委書記也要求異地任職,一方面,異地任職可以保證紀委書記跟當地幹部不太熟悉,沒有太多利益關係,在工作中丟掉顧慮,不受其他干擾,嚴格的執紀監督問責;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紀檢幹部獨立公平開展工作,防止利用手中的權力整人害人。

    地方各級組織部長

    大家都知道,組織部長是管官帽子的崗位,是所有幹部都要巴結討好的物件。本來幹部的任免工作就有著極大的自由裁量權,誰可以用?誰可以放到重要崗位?本身就沒有太多量化標準,往往只能靠組織部的考察研判。如果組織部長是本地人,在考察研判中難免受到親戚朋友打招呼影響,可能出現任人唯親、買官賣官等現象,異地任職雖然不能完全杜絕此類現象,但至少可減少這樣的行為,讓幹部任免更公平一些。

    地方政法崗位負責人

    一般來說,地方政法崗位負責人需要異地任職的,主要有政委委書記、公安局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還有一個政法崗位負責是不需要異地任職的,哪就是司法局長。以上崗位的異地任職,主要目的是為了司法公正,能保證有獨立公正的審判權、檢察權、執法權,防止執法司法不公,形成利益鏈和保護傘,在當前掃黑除惡廣泛深入的情況下,這樣的異地任職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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