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與邀請人斷絕關係的主要過錯在於邀請方而不是持有F-6簽證的人。也就是說,F-6簽證持有者非本意、不得不的情況下被迫與南韓配偶解除婚姻關係的話,也能夠繼續保持F-6的身份並且可以一直自己去出入境延長簽證。 當然,若無法證明斷絕關係的過錯責任在南韓配偶時,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變更為F-1簽證或者3~6個月後取消F-6簽證。不管是何種結果,此時不能從此長期留在南韓,只能在一定期限內回國國內才行。 南韓配偶的過錯責任,不是用常識來判斷的。比如:感覺對方對自己沒像以前好了、經濟困難導致零花錢給的少了等。對方的過錯責任,一定要滿足以下兩點: 1.一方的過錯責任是法律上規定的; 2.一定要透過訴訟程式得到法院的認定,而不是雙方自願協商。 南韓《民法》第八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了可以透過訴訟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 1.配偶有不正當的行為時; 2.配偶惡意遺棄對方時; 3.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的嚴重的不當待遇時; 4. 自己的直系親屬被配偶受到嚴重的不當待遇時; 5.配偶毫無音訊超過三年時; 6. 存在其他無法持續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 上述的6種情況可以說是能夠保留F-6簽證並且持續延長的理由。當然最重要的是,這些事由一定要被南韓的法院得到認可才能最終到出入境成功的保留F-6資格的。
主要是指:與邀請人斷絕關係的主要過錯在於邀請方而不是持有F-6簽證的人。也就是說,F-6簽證持有者非本意、不得不的情況下被迫與南韓配偶解除婚姻關係的話,也能夠繼續保持F-6的身份並且可以一直自己去出入境延長簽證。 當然,若無法證明斷絕關係的過錯責任在南韓配偶時,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變更為F-1簽證或者3~6個月後取消F-6簽證。不管是何種結果,此時不能從此長期留在南韓,只能在一定期限內回國國內才行。 南韓配偶的過錯責任,不是用常識來判斷的。比如:感覺對方對自己沒像以前好了、經濟困難導致零花錢給的少了等。對方的過錯責任,一定要滿足以下兩點: 1.一方的過錯責任是法律上規定的; 2.一定要透過訴訟程式得到法院的認定,而不是雙方自願協商。 南韓《民法》第八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了可以透過訴訟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 1.配偶有不正當的行為時; 2.配偶惡意遺棄對方時; 3.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的嚴重的不當待遇時; 4. 自己的直系親屬被配偶受到嚴重的不當待遇時; 5.配偶毫無音訊超過三年時; 6. 存在其他無法持續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 上述的6種情況可以說是能夠保留F-6簽證並且持續延長的理由。當然最重要的是,這些事由一定要被南韓的法院得到認可才能最終到出入境成功的保留F-6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