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銀行換的。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貨幣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持向華人民銀行照全額兌換: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1.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線者;
2.票面汙損、燻焦、水溼、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票面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線者。
第三條 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線者,應持向華人民銀行照原面額半數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條 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兌換:
1.票面殘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汙損、燻焦、水溼、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者;
3.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者。
不予兌換的殘缺人民幣由華人民銀行打洞作廢,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了做好殘缺人民幣的兌換工作,防止在兌換過程中發生多兌或少兌等業務差錯,以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特作如下規定:
1.對缺去之部分沒有另行拼湊多換可能的票券,可從寬掌握兌換:缺少四分之一的兌換全額;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兌換半額;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額兌換。
2.對票面汙損、燻焦、水溼、油浸、部分變色等,能辨別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標準給予兌換。
3.對於因遭火災、蟲蛀、鼠咬、黴爛等特殊原因而損失嚴重,剩餘面積較少或因染汙變色嚴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經審查來源正當,能分清票面種類,能計算出票券的張數,金額,可予以照顧兌換(例如由於火災等原因只剩餘一小塊經組織證明情況屬實可予兌換全額)。
對大宗的火燒、蟲蛀、鼠咬、黴爛券除需有兌換人所在單位證明外銀行還必須認真調查,如情況屬實,經兌付行領導在證明上簽字蓋章,方可兌付。對此項損傷券,為了在銷燬時便於檢查,應將原證明附上。
4.對企業誤收的圖案文字不相連線的拼湊票,可根據其中最大的一塊按規定標準兌換,如兩半張貼在一起,紙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兌換全額。
5.凡在流透過程中磨擦受到損傷的硬幣,只要能辨別正面的國徽或背面的數字,即可兌換全額。
凡經穿孔、裂口、破缺、壓薄、變形以及正面的國徽,背面的數字模糊不清之硬幣,如確非持幣人損毀者,亦可按全額兌回。
6.兌付額不足一分者不予兌換,五分券按半額兌換者,兌給二分。
7.不予兌換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兌換的票券和硬幣,均可退回原主。
8.對確係故意損毀人民幣者,應將票幣沒收,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9.兌換的殘券,應當著兌換人在票面上加蓋“全額”或“半額”戳記。
可以去銀行換的。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貨幣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持向華人民銀行照全額兌換: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1.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線者;
2.票面汙損、燻焦、水溼、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票面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線者。
第三條 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線者,應持向華人民銀行照原面額半數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條 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兌換:
1.票面殘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汙損、燻焦、水溼、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者;
3.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者。
不予兌換的殘缺人民幣由華人民銀行打洞作廢,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了做好殘缺人民幣的兌換工作,防止在兌換過程中發生多兌或少兌等業務差錯,以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特作如下規定:
1.對缺去之部分沒有另行拼湊多換可能的票券,可從寬掌握兌換:缺少四分之一的兌換全額;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兌換半額;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額兌換。
2.對票面汙損、燻焦、水溼、油浸、部分變色等,能辨別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標準給予兌換。
3.對於因遭火災、蟲蛀、鼠咬、黴爛等特殊原因而損失嚴重,剩餘面積較少或因染汙變色嚴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經審查來源正當,能分清票面種類,能計算出票券的張數,金額,可予以照顧兌換(例如由於火災等原因只剩餘一小塊經組織證明情況屬實可予兌換全額)。
對大宗的火燒、蟲蛀、鼠咬、黴爛券除需有兌換人所在單位證明外銀行還必須認真調查,如情況屬實,經兌付行領導在證明上簽字蓋章,方可兌付。對此項損傷券,為了在銷燬時便於檢查,應將原證明附上。
4.對企業誤收的圖案文字不相連線的拼湊票,可根據其中最大的一塊按規定標準兌換,如兩半張貼在一起,紙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兌換全額。
5.凡在流透過程中磨擦受到損傷的硬幣,只要能辨別正面的國徽或背面的數字,即可兌換全額。
凡經穿孔、裂口、破缺、壓薄、變形以及正面的國徽,背面的數字模糊不清之硬幣,如確非持幣人損毀者,亦可按全額兌回。
6.兌付額不足一分者不予兌換,五分券按半額兌換者,兌給二分。
7.不予兌換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兌換的票券和硬幣,均可退回原主。
8.對確係故意損毀人民幣者,應將票幣沒收,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9.兌換的殘券,應當著兌換人在票面上加蓋“全額”或“半額”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