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很多律師同行都對法院判緩忿忿不平,我卻持相反觀點——緩比死好!
義大利刑法學貝卡利亞在1774年出版的《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就主張廢除死刑制。主要理由是:
(1)剝奪人的生命,是殘酷、不人道的;(2)死刑無程度差別,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3)刑法禁止殺人,又置死刑,於法理不符;(4)判決若有錯誤,死者不能復生;(5)未必能收到一般預防犯罪的效果;(6)如認為死刑可把罪大惡極的罪犯摒棄社會之外,則無期徒刑就能起到這種作用;(7)執行死刑的結果,使被害人無法取得損害賠償。
是不是很有道理?有時候,死是最好的解脫。活,反而是生命永恆之痛。
自首、當庭認罪、被害人過錯等從寬情節與三條人命相對比,似乎還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但是清官難斷家務事。案發現場活著的人利益是一致的。導致偵查機關在取證時,所有的言詞證據(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都會對兇手有利。比如,案件中,被害方搶孫女這個行為。如果被害人爭搶孫女,孫女也不想跟被害方走,爭搶行為可能造成孫女受傷。為了保護孫女,罪犯持刀相向。似乎道德天平也向兇手一方傾斜了,更似乎不殺對方孫女就會受到傷害。
然而這一事實的認定,所根據的就是現場活著的人的口述,且是一群利益一致的親人講出來的東西。本案從偵查取證的角度,在言詞證據方面所取得的一切證據都可能是對罪犯極其有利的。
法官要根據證據裁判,這就給死緩留下了法律上的空間。
有的人說男的買了房,女方把男方趕出去。現在殺他全家,霸佔房產。
不能否認,婚姻關係雙方背後的情感糾葛我們並不知道。所以不能從表面看女的趕男的出去就判斷女錯男對。這很不公平。
說出因為要霸佔財產殺人的更讓人無法理解。殺的是自己外孫的親人,這是人間慘劇。悲劇發生後活著的人真的可以心安理得快樂生活?我覺得肯定不能。
我也曾經作為公訴人,代表國家指控犯罪。罪大惡極者我見過很多。慘絕人寰的事也見過不少。站在理性法律人的角度,我覺得本案背後的倫理、是非沒法查清,沒必要用極刑去處罰一個人。更何況,活著或許比死亡更痛苦。希望有更多的人支援我的觀點。
我看到很多律師同行都對法院判緩忿忿不平,我卻持相反觀點——緩比死好!
從懲罰程度來講,死刑並不一定比死緩嚴厲(刑法的罪責相適應原則)
義大利刑法學貝卡利亞在1774年出版的《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就主張廢除死刑制。主要理由是:
(1)剝奪人的生命,是殘酷、不人道的;(2)死刑無程度差別,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3)刑法禁止殺人,又置死刑,於法理不符;(4)判決若有錯誤,死者不能復生;(5)未必能收到一般預防犯罪的效果;(6)如認為死刑可把罪大惡極的罪犯摒棄社會之外,則無期徒刑就能起到這種作用;(7)執行死刑的結果,使被害人無法取得損害賠償。
是不是很有道理?有時候,死是最好的解脫。活,反而是生命永恆之痛。
判緩不違法刑法規定。
自首、當庭認罪、被害人過錯等從寬情節與三條人命相對比,似乎還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但是清官難斷家務事。案發現場活著的人利益是一致的。導致偵查機關在取證時,所有的言詞證據(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都會對兇手有利。比如,案件中,被害方搶孫女這個行為。如果被害人爭搶孫女,孫女也不想跟被害方走,爭搶行為可能造成孫女受傷。為了保護孫女,罪犯持刀相向。似乎道德天平也向兇手一方傾斜了,更似乎不殺對方孫女就會受到傷害。
然而這一事實的認定,所根據的就是現場活著的人的口述,且是一群利益一致的親人講出來的東西。本案從偵查取證的角度,在言詞證據方面所取得的一切證據都可能是對罪犯極其有利的。
法官要根據證據裁判,這就給死緩留下了法律上的空間。
刑法事件需要更加理性看待。
有的人說男的買了房,女方把男方趕出去。現在殺他全家,霸佔房產。
不能否認,婚姻關係雙方背後的情感糾葛我們並不知道。所以不能從表面看女的趕男的出去就判斷女錯男對。這很不公平。
說出因為要霸佔財產殺人的更讓人無法理解。殺的是自己外孫的親人,這是人間慘劇。悲劇發生後活著的人真的可以心安理得快樂生活?我覺得肯定不能。
我也曾經作為公訴人,代表國家指控犯罪。罪大惡極者我見過很多。慘絕人寰的事也見過不少。站在理性法律人的角度,我覺得本案背後的倫理、是非沒法查清,沒必要用極刑去處罰一個人。更何況,活著或許比死亡更痛苦。希望有更多的人支援我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