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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哥的

    物業服務不達標,具體指的是哪些方面,是否影響到了正常生活,如經常給停電,停水,小區內滿地垃圾等,如果存在這種情況,作為業主有權力維權,否則,拿什麼以服務不達標為名去維權。

    而兩年不交物業管理費,說白了,就是老賴行為,被物業管理公司起訢,這沒有問題。

  • 2 # 虎嘯蒼穹走遍雲南

    這個事比較麻煩,如果要維護自身權利,平時多收集證據,是不是依法依規進行服務。

    一.要求稽核物業公司主體的合法性,是開發商派生出來的,前期物業服務的公司,是通過招投標這個程式引入的,是不簽定了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了嗎!

    二.是否按照《物權法》物業服務條例,物業收費管理辦法,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三.召開業主大會通過了業主章程,業主公約,業主大是否通過物業服務公司招投標了引入物業公司的公告必須三分之二以上業主通過(方法多種形式)。

    四.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過程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違反了什麼事,發生時間地點,是針對大會數業主,還是一戶業主的!事事有記錄事事有證據,證據還要同物業服務合同相符合。

    五.如果被起訴你提供證據必須被法官採拿,同本案有邏輯關係,的證據。

    六.如果不交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起訴大多數業主一定敗訴的。很多情況下找不到實質性對於你業主有用的證據!

    會不會幇到你!

  • 3 # 煮茶談酒論英雄

    小編認為物業費用該交的還是得交的,因為業主和物業是有服務合同的,那麼繳納物業費用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存在以下情況可以拒繳物業費用;

    1、物業非法入駐,未產生服務合同未進行業主大會投票也未進行公示。

    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未經法律程式也未進行報備的物業公司業主就可以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物業在物業管理過程中未履行合同義務,並對小區管理區域產生了負面影響及破壞的,

    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事項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以及車位(庫)、電梯、變配電房、發電機房、消防設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綠化養護; (三)環衛保潔、垃圾分類等公共衛生維護; (四)公共秩序維護; (五)安全防範; (六)車輛停放管理; (七)物業裝飾裝修管理; (八)為業主接收郵件、快遞提供便利; (九)物業及其附屬設施裝置維修、更新、改造、檢測、檢驗和養護費用的賬務管理; (十)物業檔案資料保管。

    也就是說物業在管理期間並未做到小區的相關設施裝置維護並對小區裝置等產生了嚴重隱患的,業主們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維權。

    3、產生了事實服務而未達到服務質量的、如果物業公司已經進行非法入駐,而且小區業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產生事實服務的,業主可以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維權,物業公司起訴業主,業主可以提供該物業服務時產生的負面影響,就算產生了事實服務,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定,一般事實服務沒有法律主體,業主們維權的勝算會很大。

  • 4 # 溪山山人

    兩年沒交物業費,被物業起訴了。先說物業費,如果物業是前期物業,拒交物業費,這是你的權力,因為前期物業是臨時物業,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有規定,前期物業一般在交房時收一年的物業管理費,並讓你簽字。按條例規定物業約定期限一年後,臨時合同已失法律效力,物權法頒佈2006年,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前期物業管理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可以證明一年已經是夠長的時間。必定物業不是產權是業主的,不是物業管理企業的。故,拒交物業費是你的權力。

    再一種情況是業主委員會成了,全體業主制定的物業管理合同,由業主委員會按合同招聘的物業。那你不交物業管理費,就不行了。因為物業可以依據招聘的合同起訴,追繳物業管理費及帶納金。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物業和業主是合同約束關係,如果物業管理還是前期物業,他沒有權力,也沒有資格起訴業主,因為物業不是產權人的業主招聘的物業,沒有業主的招聘的物業管理合同,故,物業管理在你的小區無合法地位。

  • 5 # 徐言法事

    如此一來,事情就陷入了惡性迴圈。

    事實上,業主是沒有理由不交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合同是雙務合同。業主的合同義務是足額繳納物業費,物業的合同 義務是提供物業服務,雙方都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不能因為對方的義務履行不足而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的服務不達標,可以採取各種方式要求物業履行義務,但是不能以不交物業費來抵抗。

    1、業主可以詳細列明物業服務的瑕疵,可以自行與物業公司協商,或者通過業主委員會表達自己的訴求。對於任何糾紛,和平協商才是解決的最合適的方法。

    2、物業公司有其行業主管部門,有的地方是房管局,有的地方叫物業辦,總之肯定會有一個政府部門管理物業行業。如果認為物業服務不達標,可以向諸如此類的政府主管部門投訴。政府部門會對物業公司有一定的約束措施,敦促他們正確履行職責。

    3、最後一個渠道,就是保留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改進服務或者減免物業費。但是,這個方式對於業主來說,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

    總之,老百姓辛辛苦苦花錢買房子,不是為了和物業作鬥爭的,物業的存在也是為了提升小區的居住環境和生活品質。業主和物業之間應當和平相處,和則雙贏,戰則俱敗。

  • 6 # 為弱勢群體發言

    物業制度其實這是國家為了減少行政資源,降低財政負擔而採取的舉措,但結果是大部分老百姓不配合,原因有:

    一、對於高檔小區收入高的業主,他們不在乎物業費多少,只要服務好就行,所以一般矛盾較少;

    二、對於中低檔小區,業主收入不高,本來生活壓力就大,捉襟見肘,還要每月交不菲的物業費,肯定接受不了,所以矛盾重重,糾紛不斷。

    其實如果基於社會穩定的考慮,建議在每個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區建立小區居委會管理小區事物,建立一個專管物業服務的物業辦公室,僱傭社會專業人士進行衛生、保安、消防、電梯維護、水電氣維護等工作,全部採用非盈利財務公開制度,把所有費用按建築面積分攤,因為是無盈利性,所以會大大降低業主負擔。

    物業辦公室收取的停車費、廣告費除去管理費用外也按標準分給業主。其實這一塊額度很大,有的小區甚至可以抵消物業費。

    水電氣費用和物業費合併收取,居委會有根據費用繳納情況斷水斷電的權力,這樣可以避免欠費,影響物業持續有效地工作!

  • 7 # 涼拌饅頭哥

    你兩年不交物業費了,能被物業起訴說明拒交物業費的理由根本不是物業的問題,一般長期不交費的業主,物業都會跟你協商解決你不交費的問題,這也是你不交費的理由,就是想讓物業加快處理你的問題,能走到起訴說明已經撕破臉皮了,因為你的理由站不住腳。至於你說的物業服務不達標,先對照下你的物業服務合同(不知道你看過沒),看那些屬於物業提供的服務,那些不屬於,收集證據,可以直接到房地局物業科投訴,有業委會的可以直接找業委會,沒有業委會的可以成立業委會解聘物業,到時你們是想找新物業或者自管都可以。

  • 8 # 無語了誰了

    首先,你是怎麼知道物業服務不達標的?你是以什麼標準來衡量的?你說物業服務不好,你的依據是什麼?是不是物業的服務違反了於小區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你有沒有對違法合同條款約定的事予以取證並向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反映和投訴?我不知道物業是不是違反於合同的約定,但我肯定你是違反了合同約定(不管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都有對業主、物業在法律上的約束),物業服務合同裡肯定有業主需按時繳納物業費這一款,所以,跟你打官司物業肯定贏,還不需要請律師,你再怎麼折騰都是輸。建議你:物業服務不到位你可以向行業部門反映、投訴,有行業部門來處理物業服務不到位的問題,而不是像你這樣不付物業費,物業費是物業公司支付員工的工資和日常辦公、保潔保安工具易耗品等支出,如果都像你這樣,一旦不滿意就不繳物業費,物業發不出工作,那個傻子會沒給工資免費給你打掃衛生,維護治安?換作你,你會做嗎?這不是因你認為物業服務不到位而不付物業費 導致惡向迴圈嗎?所以,物業服務不到位,你可以通過行業部門甚至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甚至可以聯合全體業主通過正規程式換物業,這都是你的權利。而不是通過不繳物業費,你這種行為已嚴重損害其他已交物業費業主的利益,對小區的安居穩定造成傷害。其實,你這個危害比物業服務不到位對小區傷害更大。

  • 9 # 我愛你株洲

    越來越多人不願交物業費,甚至還支援取消物業,這是為什麼呢?答案很真實!主要原因有4點:

    ①有人說,物業管理的門檻低。因為真正的管理人才只會去高階市場,普通的物業插科打諢的較多,再加上各物業公司還存在著競爭關係,所以即使有相關的管理制度也沒人去理會照做。既然這樣的物業更不利於管理,那還不如不要。②物業不作為,很多業主都反應說物業費一分都沒少交,但卻不能買到等價的服務,小區的安全、保潔、維修都沒有保障,感覺這錢花的冤枉。③三是相關事項擅自做主,從不徵詢業主意見,沒有做到公開透明,還經常亂收費,也從不開具發票。④有些物業總把自己放在一個比較高的位置上,讓業主有種感覺這房子不像是自己買來的,而是更像問物業公司租來的一樣。一旦繳費不及時,隨時就會被斷水斷電,儼然一副債主討債的派頭,更不用說什麼禮貌周到的服務意識了。

    而針對這些不良現象,不少城市紛紛做出了迴應,並付出了實際行動。與往年的“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不同的是,涉“黑”物業也被納入其中。堅持“好的物業應該保留,壞的物業應該剷除”的原則,對有不規範性的物業進行約談,對極其嚴重的“涉黑”物業進行處罰或取締。當然,這都需要群眾的配合,如果一再對亂象妥協縱容,不舉報也很難實現這一治理目標。

    根據規定,業主作為消費者,擁有選擇權和知情權。具體來說,就是有權對不滿意的物業公司提出解聘,選擇更好的公司來為自己服務。同時,也應對每一筆收費和商業活動有詳細的知情權,正所謂物業管理需要透明化。未來,有5類業主可不交或少交物業費,另有3筆錢可討回!

    第1類是因房屋問題沒有交房的業主,銷售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時間不能作為物業費交付起始時間,所以物業費理應由開發商承擔。第2類是因物業未按合同辦事,甚至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只要收集好相關違反規定的證據,即有權獲得減免。

    第3類是遭遇物業亂收費的業主,凡是超過了當地規定的收費標準,業主有權利拒繳多餘的部分,當然這需要業主足夠了解居住當地的管理條例。第4類是房子空置半年以上的業主,可以申請減免物業費。第5類是物業公司無法出示合法的價格審批檔案原件,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並要求更換物業公司。

    所有繳納物業費的業主,既是“金主”,小區的規劃建設理應有參與的權利。比如,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位、賣東西的攤位費、利用公共綠化區域改建停車場等等,都需要業主同意,或者將額外收入均分給業主。一些高階小區就做得非常好,將一整年的商業化收入都包成紅包,在春節過年期間發給各家。普通小區的業主也應謹防這3筆錢被私吞,可以結伴去討回,無果也有權舉報。

  • 10 # 任律師工作室

    其實,關於對物業服務不滿這問題已經是一個很普遍的社會現象,幾乎每個小區的業主都對自己小區的物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不滿和意見,所以,對於物業服務這一塊兒,我認為也是時候應當進行整頓一下了。但是不論我們的物業到底是好還是壞,解決事情的最佳方法還是要用合法的途徑去解決,單純的只是不交物業費,並不能達到改善物業服務的目的,反而還會給自己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或者麻煩。

    其實,如果業主對本小區的物業服務不滿,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去解決,比如,法律已經規定了,我們與物公司應當是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如果物業公司存在有違約或者不按約定提供服務的情況,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完全是有權利通過正常的程式來解除與物業公司的聘用關係的,可以更換物業公司,即使不能夠解除,我們也可以追究物業公司的相關責任。但是如果你對物業公司不提出任何的意見,也不通過正當的途徑去解決,而只是很被動的不交物業費,那物業公司當然就有理了。

    所以,我們很多時候會發現,物業公司在理直氣壯的管小區業主要物業費,而業主只是說對物業服務不滿,所以才不交,其實這明明是有理,但是由於我們沒有通過合理的途徑先發制人,反而讓人家拿到把柄,反咬一口,那就不值當了。所以有時候法律並不是不保護業主,只是我們沒有合理的運用法律來解決我們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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