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並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隔離措施。
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於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規定執行。
4、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裝置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裝置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 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 範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8、鐵路沿線25m 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透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於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於10m,並應設定防曬設施。
10、 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並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隔離措施。
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於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規定執行。
4、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裝置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裝置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 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 範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8、鐵路沿線25m 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透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於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於10m,並應設定防曬設施。
10、 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