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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廣林知法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法院開庭做幾次筆錄,法律是沒有具體規定的。

    犯罪嫌疑人從公安機關偵查時被刑事拘留的、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判決,是一般刑事訴訟程式必經的三個程式。在這三個必經的訴訟程式中,三個機關都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做筆錄。但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作不起訴的除外,犯罪嫌疑人因此程式就不用到法院了。

    ☛01

    犯罪嫌疑人從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這是第1次訊問(實踐中這可能不是第一次,法律雖然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但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會被先訊問一次,交待一下嫌疑人的自然情況等再送看守所)。

    如果案件不復雜,犯罪嫌疑人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那麼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前會再訊問犯罪2至3次,這跟辦案機關的習慣有一定關係。

    ☛02

    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提請逮捕的,檢察機關實踐中會在稽核公安機關移送的提請批准逮捕的案卷後,到看守所提審訊問犯罪嫌疑人1次。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後在宣讀逮捕決定後會再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公訴部門辦案人員會在案件受理後,至少訊問1次犯罪嫌疑人。

    ☛03

    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會訊問犯罪嫌疑人。

    結語:犯罪嫌疑人從刑事拘留開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筆錄的次數會最多,筆錄的次數也不好統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提請逮捕的話,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至少作2次筆錄(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實踐中都得作1次,另外一次是受理移送起訴的案件時作1次筆錄);而法院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案件到法院後犯罪嫌疑人改稱被告人),絕大多數會是在開庭時,根據開庭的情況次數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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