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不需要的,沒有規定必須要進貨2萬元
菸草證申請程式第九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型別包括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補辦申請等。其中,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為許可類事項的申請;其他申請型別為管理類事項的申請。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申請型別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相應型別的格式文字。透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字並經申請人確認。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代理人應當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第十三條 申請新辦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二)企業設立的證明檔案,其中菸草製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提交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企業成立的檔案;(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身份證明;(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申請新辦零售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二)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許可範圍需要變化的,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三)原許可證正副本;(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型別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第十七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或字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三)原許可證正副本;(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主體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第十九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仍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延續申請表;(二)原許可證正副本;(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延續零售類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第二十條 持證人需要暫停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二)許可證正副本;(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停業期間,許可證正副本交由審批機關暫行儲存。第二十一條 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二)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審批機關審批同意的,發還原許可證正副本。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損毀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許可證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二)遺失或損毀證明;(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條 發生《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應當在規定情形發生後30日內申請歇業;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申請歇業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二)許可證正副本;(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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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證申請程式第九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型別包括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補辦申請等。其中,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為許可類事項的申請;其他申請型別為管理類事項的申請。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申請型別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相應型別的格式文字。透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字並經申請人確認。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代理人應當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第十三條 申請新辦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二)企業設立的證明檔案,其中菸草製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提交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企業成立的檔案;(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身份證明;(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申請新辦零售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二)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許可範圍需要變化的,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三)原許可證正副本;(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型別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第十七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或字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三)原許可證正副本;(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主體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第十九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仍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延續申請表;(二)原許可證正副本;(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延續零售類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第二十條 持證人需要暫停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二)許可證正副本;(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停業期間,許可證正副本交由審批機關暫行儲存。第二十一條 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二)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審批機關審批同意的,發還原許可證正副本。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損毀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許可證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二)遺失或損毀證明;(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條 發生《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應當在規定情形發生後30日內申請歇業;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申請歇業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二)許可證正副本;(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