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和預審
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令 第20號);
許可條件:
《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
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先網上註冊並提交申請,網上顯示稽核通過後,將以下書面材料提交至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全程辦事代理視窗)
1、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與下述材料膠裝成一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影印件;
3、上一年度本單位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4、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影印件、現場操作人員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影印件和聘用合同影印件;
5、實驗室或者檢驗場所及其檢測能力的證明;
6、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有關規範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的證明;
8、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例項,包括運營專案簡介、委託運營合同、使用者意見、委託運營專案備案表、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委託運營合同期間設施執行監測報告;
9、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條件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申請不同類別資質,應分別提交材料;申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8項規定的材料;重要證明材料每頁簽章;雙面列印;提交的1-9項材料應按順序製作目錄,使用明顯的標誌區分並膠裝成一冊。
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現場核查
許可程式:
甲級資質:申請、審查申請資料、決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審查、簽署預審意見、報環保部審批
乙級及臨時資質:申請、審查申請資料、決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資質延續:
持證單位在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甲級資質或者乙級資質有效期內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在資質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資質延續,換髮證書。
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有效期滿後自動失效,不予延續。具備相應條件的,臨時資質持證單位可以按照《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乙級資質或者甲級資質。
資質重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1、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2、臨時資質升級為甲級資質或者乙級資質的;
3、乙級資質升級為甲級資質的;
4、資質有效期滿而未獲延續的。
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有效期滿,不符合升級為甲級資質或者乙級資質條件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類別的臨時資質。資質重新申請所提交材料參見以上"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資質變更:
持證單位分立、合併,或者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在領取新營業執照或者新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後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變更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或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影印件;
2、原發證機關頒發的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正、副本;
3、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的,還應當提供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影印件、現場操作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影印件和聘用合同影印件。
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和預審
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令 第20號);
許可條件:
《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
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先網上註冊並提交申請,網上顯示稽核通過後,將以下書面材料提交至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全程辦事代理視窗)
1、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與下述材料膠裝成一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影印件;
3、上一年度本單位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4、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影印件、現場操作人員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影印件和聘用合同影印件;
5、實驗室或者檢驗場所及其檢測能力的證明;
6、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有關規範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的證明;
8、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例項,包括運營專案簡介、委託運營合同、使用者意見、委託運營專案備案表、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委託運營合同期間設施執行監測報告;
9、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條件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申請不同類別資質,應分別提交材料;申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8項規定的材料;重要證明材料每頁簽章;雙面列印;提交的1-9項材料應按順序製作目錄,使用明顯的標誌區分並膠裝成一冊。
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現場核查
許可程式:
甲級資質:申請、審查申請資料、決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審查、簽署預審意見、報環保部審批
乙級及臨時資質:申請、審查申請資料、決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資質延續:
持證單位在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甲級資質或者乙級資質有效期內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在資質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資質延續,換髮證書。
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有效期滿後自動失效,不予延續。具備相應條件的,臨時資質持證單位可以按照《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乙級資質或者甲級資質。
資質重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1、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2、臨時資質升級為甲級資質或者乙級資質的;
3、乙級資質升級為甲級資質的;
4、資質有效期滿而未獲延續的。
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有效期滿,不符合升級為甲級資質或者乙級資質條件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類別的臨時資質。資質重新申請所提交材料參見以上"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資質變更:
持證單位分立、合併,或者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在領取新營業執照或者新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後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變更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或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影印件;
2、原發證機關頒發的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正、副本;
3、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的,還應當提供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影印件、現場操作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影印件和聘用合同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