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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25325138772

    1. 交通法明確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在完成所有調查取證以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 警察扣車是為了進行事故的責任認定,發生了交通事故,現場不能當場明確確定責任的,都可以實施扣車,然後進行車輛的效能技術鑑定,

    3 . 遇到重特大事故,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這裡的檢驗、鑑定需要由第三方來實施,這個第三方可以是公安機關的專門部門,也可以是具有專業資質的法人機構,因此,這個時間需要根據檢驗、鑑定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長短不一定。

    4.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需要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5. 當然, 警察在完成肇事車輛的技術性能鑑定以後,就可以把機動車交還給機動車主。但為了方便事故受傷人員的就醫,交警隊一般會在發放事故認定書時開放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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