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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製品國家標準物質製備和標定規程

    1 定義

    生物標準物質係指用於生物製品效價、活性或含量測定的或其特性鑑別、檢查的生物標準品;生物參考品或對照品。

    2 標準物質的種類

    生物標準物質分為二類。

    2.1 國家標準品

    係指用國際生物標準品標定的,或中國自行研製的(尚無國際生物標準品者)用於定量測定某一製品效價或毒性的標準物質,其生物活性以國際單位(IU)或以單位表示。

    2.2 國家參考品、對照品$

    係指用國際生物參考品標定的,或中國自行研製的(尚無國際生物參考品者)用於微生物(或其產物)的定性鑑定或疾病診斷的生物試劑、生物材料或特異性抗血清;或用於定量檢測某些製品的生物效價的參考物質,其效價以IU或特定單位表示。

    3 標準物質的製備和標定

    3.1 標準物質製備用實驗室、潔淨室應符合中國GMP或GLP要求。

    3.2 標準物質的製備、標定由國家藥品檢定機構負責。國際標準品、國際參考品由國家藥品檢定機構向WHO索取,並保管和使用。

    3.3 新建標準物質的研製

    3.2.1 原材料選擇

    生物標準物質原材料應與待檢樣品同質,不應含有干擾性雜質,應有足夠的穩定性和高度的特異性,並有足夠的數量。

    3.2.2 標準物質的配製、分裝、凍乾和熔封

    3.2.2.1 根據各種標準物質的要求,進行配製、稀釋。需要加保護劑等物質者,該類物質應對標準物質活性、穩定性和試驗操作過程無影響,並且其本身在乾燥時不揮發。

    3.2.2.2 經一般質量檢定合格後,精確分裝,精確度應在±1%以內。

    3.2.2.3 需要乾燥儲存者,應在分裝後立即進行凍乾和熔封。凍幹者水分含量應不高於3%(g/g)。

    3.2.2.4 整個分裝、凍乾和熔封過程,必須密切注意各安瓿間效價和穩定性的一致性。

    3.2.3 標定

    3.2.3.1 協作標定

    新建標準物質的研製或標定,一般需經至少3個有經驗的實驗室協作進行。參加單位應採用統一的設計方案,統一的方法,統一的記錄格式,標定結果須經統計學處理(標定結果至少需取得5次獨立的有效結果)。

    3.2.3.2 活性值(效價單位或毒性單位)的確定

    一般用各協作單位結果的均值表示,由國家藥品檢定機構收集各協作單位標定結果,統一整理統計並上報國家藥品管理當局批准。

    3.2.4 穩定性研究

    研製過程應進行加速破壞試驗,根據製品性質放不同溫度(一般放4℃、22℃、37℃、-20℃)、不同時間,作活性測定以評估其穩定情況。標準物質建立以後應定期與國際標準物質比較,觀察活性是否下降。

    3.3 標準物質替換批的製備與標定

    3.3.1 由國家藥品檢定機構負責製備與標定。

    3.3.2 製備標準物質替換批的原材料,其生化和生物學特性指標儘可能與上批標準相同或接近。

    4 標準物質的審批

    4.1 新建標準物質由國家藥品檢定機構對協作標定的結果進行審查並認可後,報上級主管機構批准,發放批准證書。

    4.2 標準物質替換批由國家藥品檢定機構審查批准。

    4.3 新建標準物質在取得批准證書後,方可發出使用。

    5 標籤及使用說明書

    5.1 符合規定的合格標準物質由國家藥品檢定機構的質量保證部門核發標籤及使用說明書。

    5.2 標籤內容一般包括:中文名稱;批號;及標示量(含1個國際單位的固體量,或每1mg含國際單位數量,或每瓶內所含國際單位的數量)。

    5.3 標準品、參考品均應附有使用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中文名稱、英文名稱;組成和性狀;裝量及標示量;批號;儲存條件;使用方法;失效日期;分發單位等。

    6 標準物質的索取和保管

    6.1 索取標準物質可直接向國家藥品檢定機構申請。國家標準物質系提供給

    各生產單位標定其工作標準或直接用於檢定。

    6.2 標準物質應儲存於其適應的溫度、溼度等條件下,其儲存條件需定期檢

    查並記錄。

    6.3 標準物質需由專人保管、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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