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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953035810118

    一、教育目的及其質的規定性

    (一)教育目的的內涵:教育目的即指教育要達到的預期結果,反映對教育在人的培養規格標準、努力方向和社會傾向性等方面的要求。狹義的教育目的特指一定社會(國家或地區)為所屬各級各類教育人才培養所確立的總體要求。廣義的教育目的是指對教育活動具有指向作用的目的領域(也有人稱目標領域),含有不同層次預期實現的目標系列。其結構層次有上下位次之分,依次為:教育目的------培養目標------課程目標------教學目標等,各位次名稱的含義及所產生作用的特點既有相同性,也有各自的獨特性。它不僅標示著一定社會(國家或地區)對教育培養人的要求,也標示著教育活動的方向和目標,是教育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教育目的與教育方針

    1.教育方針:國家根據政治、經濟的要求,為實現教育目的所規定的教育總方向。它是教育政策的總概括。[比較:教育方針------方向;教育目的------質量要求]

    2.培養目標(教育目標):根據教育目的制訂的各級各類學校各專業培養人才的具體要求。

    3.課程目標:指某一門課程所要達到的目標。

    4.單元目標:指一個單元所要達到的目標。

    5.課時目標:指一節課所要達到的目標。

    [比較:教育目的→教育方針→培養目標→課程目標→單元目標→課時目標,抽象層次越高,越具普遍性;抽象層次越低,越具操作性。前一個層次是後一個層次制定的依據和基礎,後一個層次是前一個層次的具體化。各層次提出的是不同的,教育目的→國家;培養目標→學校;課程目標→教師;單元、課時目標→教師與學生。]

    (三)教育目的對教育活動質的規定性

    教育目的對教育活動的社會傾向和人的培養具有質的規定性,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教育活動的質的規定性,即規定教育“為誰培養人”、“為誰(哪個社會、哪個階級)服務”。這種質的規定性在於明確教育進行人才培養的社會性質和根本方向,使其培養出與一定社會要求相一致的人。二是對教育物件的質的規定性,主要體現為兩方面:一方面規定了教育物件培養的社會傾向;另一方面規定了培養物件應有的基本素質,即要使教育物件在哪些方面得到發展,應養成哪些方面的素質等。總之,教育目的對教育活動所具有的質的規定性,說明教育目的作為培養人的總體要求,總是內在地決定著教育的社會性質和教育物件發展的素質,反映一定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教育目的的基本型別

    從其作用的特點看,有價值性和操作性之分;從其要求的特點看,有終極性和發展性之分;從被實際所重視的程度看,有正式決策和非正式決策之分。

    (一) 價值性教育目的和操作性教育目的

    價值性教育目的:是指具有價值判斷意義的教育目的,即含有一定價值觀實現要求的教育目的,表示人才培養所具有的某種價值取向,是指導教育活動最根本的價值核心。

    操作性教育目的:是指具有實踐操作意義的教育目的,即現實要達到的具體教育目標,表示實際教育工作努力爭取實現的某些具體目標,一般是由一系列短期、中期、長期的具體教育目標所組成。

    (二) 終極性教育目的和發展性教育目的

    終極性教育目的:也稱理想的教育目的,是指具有終極結果的教育目的,表示各種教育及其活動在人的培養上最終要實現的結果,它蘊涵著人的發展要求具有“完人”的性質。

    發展性教育目的:也稱現實的教育目的,是指具有連續性的教育目的,表示教育及其活動在發展的不同階段所要實現的各種結果,表明對人培養的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前後具有銜接性的各種要求。

    (三) 正式決策的教育目的和非正式決策的教育目的

    正式決策的教育目的:指被社會一定權力確定並要求所屬各級各類教育都必須遵循的教育目的。

    非正式決策的教育目的:指蘊涵在教育思想、教育理論中的教育目的,它不是被社會一定權力正式確立而存在的,而是藉助一定的理論主張和社會根基而存在的。

    三、教育目的的功能

    教育目的的功能:指教育目的對實際教育活動所具有的作用。

    (一) 對教育活動的定向功能

    具體體現為:一是對教育社會性質的定向作用,對教育“為誰培養人”具有明確的規定。二是對人培養的定向作用。三是對課程選擇及其建設的定向作用。四是對教師教學方向的定向作用。

    (二) 對教育活動的調控功能

    一是透過確定價值的方式來進行調控。二是透過標準的方式進行調控。三是透過目標的方式來進行調控。

    (三) 對教育活動的評價功能

    一是對價值變異情況的判斷與評價。二是對教育效果的評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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