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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805937505495

    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意提出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解 讀:本條是關於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和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規定。

    一、因公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主要是擔任選任制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二、自願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願意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願辭職是領導幹部的一項權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機制,實現幹部能上能下的一條重要渠道。但是黨政領導幹部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南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任職不滿一年;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等情況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三、引咎辭職。是指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是擔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對本人失職失誤的一種主動追究。《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明確了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和程式。

    四、責令辭職。是指任免機關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透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責令辭職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二是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責令辭職實際上是組織上對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成員的一種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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