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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眾所周知,在2011年最高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中,有一條關於向單位內部集資不算非法集資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須是針對社會不同的公眾進行的集資行為,集資人和投資人,往往不具有基礎的社會關係,雙方都是因“錢”而聯絡在一起,而針對公司內部員工的集資,則屬於一種非公開的,面向特定群體的集資行為,這種行為與非法集資具有天然的界限,因此並不屬於非法集資範疇。

    而在現實中,正是因為這一條否定性意見存在,很多大型企業,超大型企業,都有向員工集資的情況。哪個行業最突出?房地產,因為房地產回報率穩定(但慢),資金需求量極大,銀行、非銀行累的機構資金,通通都要,而員工動輒上萬,也是一個資金的重要來源。

    有的企業,最開始是採用借貸、入股的模式。但這這兩種模式,都有點敏感,涉及很多問題,後來很多大型企業,就玩了個更專業的,比如房地產,透過包裝,把專案收益做成理財產品,固定期限,固定收益,透過公司內部渠道比如內部app,論壇賣給員工。

    這裡為啥一般不會涉嫌非法集資,第一原因就是,這種內部售賣,一般沒有公開宣傳。比如這種理財產品,多數都是透過公司內部的員工app宣傳,員工採用個人賬戶登入才能看到,外人看不到。不能算作公開宣傳。

    第二個原因,購買者是特定的人員,即公司員工,不能面向外部人員售賣,否則,即便是內部宣傳,也會涉嫌口口相傳的公開宣傳,面向了非特定的人員出售。

    第三,這類產品的設計,已經比單純的借貸關係成熟,借貸是保本付息的,而理財產品,是不能保本付息的,是天然的投資,需要承擔風險,企業不保本付息,既避免了刑事責任,也避免了未知的兌付壓力,一舉兩得。

    當然,現實中,有不少企業,特別是房企,也是這種操作模式,但是依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啥?關鍵原因,就是觸犯了前面三點,不僅僅是向員工售賣,還想購房的客戶售賣,而且透過線下方式售賣,一旦有線下,就有可能有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保本付息,風險就可能要老闆承擔。

    那應該如何做?

    因此,從集資主體而言,其集資行為的合法性,是決定是否構成非法集資的關鍵。

    向單位內部員工集資,必須做好事前的風險防範工作。

    第一,不能有任何形式的面下社會的公開宣傳。

    通常的方法,即不要有任何形式的線下門店,因為一旦有線下門店,其經營面向的客戶,就有可能是針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不是普通的公司內部員工。從操作層面而言,即儘量不採用任何線下方式進行推廣,而是採用網際網路、APP或者內部論壇形式,僅有員工可以註冊、登入的方式進行內部傳達。

    第二,不能接受任何公司員工意外的人員進行集資。

    比如在實踐中,某些公司、集資主體,為了擴大集資範圍,會針對非公司員工募資,在簽訂募資合同前,同時簽訂一個員工錄用合同,即把不特定集資參與人,變為表面上特定的公司內部員工。這種行為,就可能屬於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非法集資行為,因此,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在2014年出臺的具體的司法意見,明確規定,“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集資主體,也就是公司,在針對員工進行募資時,應該對對員工身份進行明確的稽核和確認,指定相應的稽核流程,留存相應的證明檔案,防止出現錯誤的指控和舉報。

    另外,對於員工的資金來源,也應該做到必要的形式稽核和實質稽核。需要員工簽訂相關的承諾協議,承諾為本公司員工,承諾資金都是自有資金,而非是員工透過面向不特定的公眾進行募資,又轉投到公司的資金,比如規定所有的員工投資打款,都必須是從員工本人銀行卡打出,不能從他人打入或者代替其他人員“掛單”打入。有的公司還會明確投資限額,也是一種較好的風險控制方式。

    第三,不能承諾保本付息

    當下,不論是公開的基金理財還是此類企業內部形式的定投理財融資,其本質都是理財投資,都不能承諾任何形式的剛兌,具體形式,基本不能承諾到期還本,不能承諾一旦無法兌付,由某某負責全額回購。因此,可以採用預期收益、歷史收益展示、或者提供相關擔保等形式,(擔保本身也只是一種以有限資產形式承擔兌付責任的形式,不應該構成一種保本的承諾,因為實際上,擔保方的資金能力可能也無法承擔保本額度)。不承諾任何形式的保本,不僅僅可以避免承擔非法集資刑事風險,也可以避免掉不應該的兌付責任,讓投資、理財行為迴歸到其應有的風險本質,整個理財、融資市場才能健康發展。

    第四,不能以發售股權、債券的形式發行該類內部融資工具。

    企業之所以多會採用收益權分拆的形式發售理財產品,而不採用發售股權、債券的形式,是因為發售股權、債券都有嚴格的稽核監管模式,需要嚴格根據公司法和合同法相關規定,以股權為例,不同公司種類,有不同的嚴格股東人數限定,將員工吸納為股東,一般只發生在極個別的突出員工案例上,目前較多企業採用的股權激勵方式,是採用股份收益權的分享機制,而不是直接的分享股權,既是為了保證公司運營的正常有序,也是為了防止觸碰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行政、刑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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