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民政工作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的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卹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褒揚工作;稽核報批革命烈士,稽核報批和調整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稽核報批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六)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救濟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濟;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負責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各站、點捐助物資、資金的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群工作和社群服務管理辦法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群建設。
(十)負責鄉鎮(街道)和本市行政區域的變更、駐地遷移的稽核報批。
(十一)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進地名標準化;負責鄉鎮(街道)和本市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稽核報批和本市村級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查、核定和報批;負責設定和管理城區路、街、巷標誌牌、門牌、樓戶牌等。地名標誌和鄉鎮(街道)村名、地名標誌。負責本市標準地MISTRA書資料的繪製和審定;管理地名檔案,提供地名資訊諮詢服務。
(十二)負責市內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牽頭縣界的勘定、管理和爭議的調處。
(十三)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擬定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稽核報批新建福利企業;負責全市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的保護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內婚姻服務活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五)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的建設。
(十八)管理、使用國家、省、市下撥的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民政工作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的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卹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褒揚工作;稽核報批革命烈士,稽核報批和調整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稽核報批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六)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救濟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濟;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負責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各站、點捐助物資、資金的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群工作和社群服務管理辦法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群建設。
(十)負責鄉鎮(街道)和本市行政區域的變更、駐地遷移的稽核報批。
(十一)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進地名標準化;負責鄉鎮(街道)和本市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稽核報批和本市村級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查、核定和報批;負責設定和管理城區路、街、巷標誌牌、門牌、樓戶牌等。地名標誌和鄉鎮(街道)村名、地名標誌。負責本市標準地MISTRA書資料的繪製和審定;管理地名檔案,提供地名資訊諮詢服務。
(十二)負責市內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牽頭縣界的勘定、管理和爭議的調處。
(十三)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擬定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稽核報批新建福利企業;負責全市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的保護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內婚姻服務活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五)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的建設。
(十八)管理、使用國家、省、市下撥的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