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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天蝸牛

    實踐中,由於實際出資人不願顯名或其他原因,由其他人代為持有公司股份,根據法律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之間簽署的股份代持協議,沒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認定是有效的,但不能對扛善意第三人。

    股份代持的風險

    1、實際出資人的身份可能得不到認可

    對於公司來說,名義股東是法律上的股東,如果實際出資想取得股東身份,需要經過公司半數以上的股東認可,完成股權轉讓,才能“轉正”,一旦無法取得半數以上股東的認可,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無法轉正的風險。

    2、名義股東惡意損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

    法律認可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同時規定,不得對扛善意第三人。如名義股東將其名義的股份進行出資(轉讓、質押),該處置行為是有效的,實際出資人只能向名義股東追償。

    3、名義股東因自身原因導致其名下股份被法院凍結或強制執行

    和第二種情形相似,此時實際出資人也只能是向名義股東追償。

    4、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名義股東可能會被債權人追索

    名義股東是法律層面的股東,實際出資義務應當還是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如果實際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造成名義股東的出資瑕疵,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未繳納的出資進行追索。

    5、其他的風險

  • 2 # 任律說法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一,股權代持協議存在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股權代持協議,如果沒有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情形,基本上是可以認定為有效的,但是依然會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第一,實際股東的權利只能依據股權代持協議來主張,但是實際股東如果想要變成名義股東,則需要其他股東表決同意或者根據公司章程的約定來處理。

    第二,名義股東有可能私自對外轉讓股權或者以自己股東的名義從事一些經營活動,而沒有經過實際股東的同意,給實際股東造成一定的損失。

    第三,名義股東擅自與第三人進行交易,如果第三人屬於善意第三人,實際股東不能依據股權代持協議而要求確認名義股東與第三人的交易無效,而只能追究名義股東的責任。

    第四,如果名義股東對外欠下債務,債權人有可能會追究名義股東的責任,而要求執行名義股東名下的財產,所以此時實際股東有可能遭受損失。

    第五,名義股東不配合實際股東來控制公司,實際股東不能直接依據股權代持協議而要求控制管理公司,而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來確認其實際的股東身份,但是這一過程比較漫長,不便於短期操作。

    二,如何破解股權代持的風險?

    其實我們上文中說了這麼多風險,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因為名義股東的行為存在不確定性,一旦名義股東違背誠信,實際股東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來確認其股東身份,追究名義股東的責任。但是畢竟訴訟的過程比較漫長,風險也比較大,並不能馬上解決已經發生的問題。

    有一個比較簡單的方法,可以進一步來約束名義股東的行為,保證名義股東能夠按照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相關義務。這個方法就是透過名義股東將代持股權質押給實際出資人的方式規避股權代持中的法律風險。

    具體操作就是,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由名義股東向實際出資人出具借款合同,同時名義股東將其名下股權質押給實際出資人,並辦理股權質押工商登記。名義股東法律上持有代持股權,但該股權又被質押給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在法律上佔有並鎖定代持股權。

    這樣一來名義股東名下的股權就會受到極大的限制,名義股東就不能將該股權私自轉讓,即便已經轉讓,因該股權上存在質押也不能隨意過戶,所以可以最大限度的限制名義股東擅自對外轉讓股權的行為。

    另外,即便名義股東對外所欠債務需要強制執行其財產的時候,因股權已經質押,實際股東作為質權人也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三,就是當名義股東不配合實際股東來控制和管理公司的時候,名義股東如果沒有質押股權,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來確認其股東資格,但是這個過程比較複雜,也比較漫長。如果名義股東將股權質押給了實際股東,實際股東可以要求其名義股東以股權抵償實際出資人的債權,實際出資人就可以不經過確權訴訟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或者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股權過戶,以避免漫長而不確定的訴訟過程。

    總之,股權代持的這種方式存在的法律風險還是比較多的,建議當事人還是要謹慎處理,必要的時候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起草協議或者來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 3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實踐中,股權代持存在以下風險:對於實際出資人來說,股權代持協議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無效的風險;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存在不確定性的風險;被代持股份有可能被作為顯名股東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的風險;被代持股份或被代持股份的轉讓所得有可能被認定為顯名股東的遺產被其繼承人繼承的風險;名義股東可能存在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實際投資人利益的風險;因名義股東自身出現債務問題等各種情況的原因可能導致代持股份被查封、凍結、執行的風險;可能存在名義股東擅自將代持的股份轉讓、質押給他人的風險;被代持的股權可能不能被實際出資人的繼承人所繼承的風險等等。對於名義股東來說,存在實際投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的情況下,名義股東須承擔補繳出資等法律風險;名義股東有被實際出資人追究責任的風險;名義股東承擔連帶還款保證責任的風險;名義股東有可能會成為他人替罪羊的風險等等。

  • 4 # 巴雲鵬律師

    有法律風險,非必須的話,不建議用此方式。簡單講有以下風險。

    第一,顯明股東侵犯實際出資人權益,比如不告訴出資人公司情況,轉移公司財產,不給出資人分配利潤,因個人債務導致股份被執行等。

    第二,實際出資人侵犯顯明股東權利。如不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出資有瑕疵等。

    第三,股權代持的公司因股權不清晰,上市存在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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