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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308952141428

    學生該管,老師該罰。有什麼可爭論的理解歸理解,比如我如果遇到懷疑或者侮辱我的當事人我肯定忍不住想揍丫的(哪怕一般我誰都打不過),我也想故意讓他得到於己不利的判決或調節結果。但打人不對,瀆職不為當事人服務更是不嚴重違背職業操守。很替那個老師不值,因為他不該得到這樣的結果,因為他本可以選擇更冷靜的處理方式讓學生刻骨銘心又保護自己。但是,嗯但是,激情之下一切都可以允許麼,因為激動就可以被法外開恩了麼,你說你激情殺人控制不住,誰讓丫瞅我還說瞅你咋地的,你自可以看看法官理不理你。那麼問題中一票憤怒的答主,怎麼就覺得情有可原了呢?哦,非要到殺人這一步,才要處罰,打一巴掌什麼都不算,是麼?那諸位啊,你們靠什麼界定該不該處罰呢?今天你說法律規定不合理,你又怎麼覺得提高標準就合理了呢?因為你們覺得自己可能控制不住打人,但是沒有打傷打死人的膽子是麼?好吧,這種誅心之論暫且不談。我只是想說,如果你不準備遵守法律,又怎麼指望法律會在將來保護你呢?幸好法律是一視同仁的,不會因為你懷疑他批評他就不保護你。那麼,也請諸位不要因為受到侮辱,便放棄理性耍孩子脾氣了,成麼?剋制是人類之所以有別於其他動物的重要能力之一,而在憤怒中遵守基本行為規範是一個人社會生存能力的體現。教師是人,教師會憤怒,遇到這種學生也應當憤怒,但這只是令人同情惋惜的理由,而不是不為自己行為負責的理由。順便說一句,被飯碗侮辱的糟心事誰他媽沒有啊,被當事人罵成垃圾大不了結案以後收拾他(合法合理地),辦法太多了。發生這種事情把憤怒不帶髒字地表達出來有多難?這樣都做不到素質到底有多差?更不論剋制不住到打人。我上學期間被各個老師敲過頭打過手罰過站,但一巴掌招呼上去這位老師也是夠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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