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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說清代十二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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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奔向小幸福
封建社會是一個男尊女卑社會,女子地位低下,是男人的附庸。當時提倡“好女不嫁二夫”,所以從大的環境上來說,寡婦想改嫁需要巨大的勇氣,要承受別人的不理解,指指點點,當時對女子的教育上又多以三從四德要求,所以說改嫁是很難的。
另一方面來說,古代女子守寡後,從一而終,要守貞潔。並且設有貞潔牌坊,好好養大孩子就等於熬出頭了,為了好名聲也很少有人會選擇改嫁。有好名聲對子女也有好處,也有一部分是為了子女吧!
還有一方面當時社會來說,女子守寡再嫁是很丟人的,女子的夫家不會同意,孃家也會覺得丟臉,還要揹負罵名。不管是寡婦本人還是要再嫁的夫家,都要承受巨大的心裡壓力。除非家裡是在情況特殊,也很少有人會選擇娶寡婦的。
再者,古代女子生活區域有限,即是成了寡婦,也不能像男子那樣出入一些地方,認識的人也很有限,更別說碰到情投意合的人了。對對男子來說,寡婦門前是非多,也會可以避開和寡婦單獨接觸,以防染上一些是非問題。
從多方面來說,古代寡婦再嫁可能性太小了,認識的人有限,夫家和孃家人也不會同意。如果還有孩子的話,再嫁的可能性更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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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過去即歷史
跟它有很大關係,但不是全部;
當宋朝的“程朱理學”把儒家思想往教條化發展,女性被完全當做男性的附屬物,對寡婦的表彰,對再嫁婦女的輿論壓力和懲罰,自此“三從四德”成為女性的硬性標準,改嫁也更困難了;
我們其實不能用今天或者從熒屏上獲得的知識,來覺得古代怎樣;
其實在西漢,寡婦改嫁、離婚再嫁都是稀鬆平常的事;上至王公貴族,下至平民百姓,根本沒有什麼婦女從一而終的觀念,那個社會對再嫁婦女是極為寬容的,無論是寡婦再婚,還是離婚後再婚。漢武帝的母親王娡就是二婚嫁給了景帝劉啟,生了漢武帝劉徹;漢武帝的姐姐平陽公主更是厲害,嫁了三次,在兩個前夫死後,才改嫁給衛青;這在民間更是常有的事。
漢朝沒有獨尊儒術,也沒有那麼強烈的處女情結,這時的婦女權利還是很不錯的。
只是到了宋代,程朱理學硬是把三從四德作為了女性需要一生遵守的行為標準;這不徵求寡婦的建議,因為在理學士大夫看來,女性就是男性的附屬物而已。而且對於守寡的婦女立為道德典範,樹立貞節牌坊等,這在之前也有,但玩的最過的就在兩宋時期。
後來的明清時期,也繼承了部分兩宋的這種精神,但巔峰還在兩宋時期;而且在清朝還沒開始漢化前,是不在乎這個的,多爾袞就娶了豪格的福晉。
在古代,寡婦再嫁,不是犯罪猶如犯罪,它給寡婦帶來的災難遠遠超過守寡帶來的傷害;再有就是古代人比較迷信,寡婦再嫁,認為是對死去丈夫的不忠,到了陰間,也不好投胎。
總之,男權社會一代代完善對女性的約束,從內到外,全方位無死角。古代寡婦改嫁,不如要她們陪葬;可見,古代對寡婦多麼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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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所謂的“三從四德”到底是什麼?
“三從”出自中國春秋戰國時代的禮制彙編《儀禮》,《儀禮·喪服·子夏傳》記載:
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則出自西漢時期專門記錄先秦時期習俗、禮制的《周禮》,《周禮·天官·九嬪》記載:
九嬪掌婦學之法,以九教御: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儀禮》和《周禮》都屬於儒家經典,都屬於十三經。由此就能看出這是封建社會儒家文化用於約束婦女的行為準則與道德規範,現今來看,這種道德規範對於女性而言並不公平!
針對於“古代寡婦”的約束也就是“三從”中的“夫死從子”,但是,這裡的“從”並不做“侍從”、“服從”、“跟從”講,而是“撫養”的意思。
也就說,丈夫死了,留下的遺孀需要撫養孩子,並沒有明確的約束婦女在家的情況。
而“四德”中,對於“寡婦再嫁”的約束僅在於“德”上,也就是要求女子第一要緊是品德,能正身立本。
那麼,這個“寡婦再嫁”到底是不是有違“正身立本”呢?
其實,從先秦時期一直到思想開放的唐朝,封建社會對於“寡婦再嫁”的問題並沒有明確的約束甚至沒有相關的禮法制約;但從中國女性最大的敵人,確立了中國傳統禮法約束地位的老夫子——朱熹的出現,讓“寡婦再嫁”等影響女子品德方面的行為上層到了禮制層面乃至國家法律的約束層面。
朱理思想的官方地位確立,讓封建統治階層到基層民眾對於女子的貞潔觀有了新一層的認識。
元朝開始出現對朝廷命婦的再嫁行為加以禁止的規定;
明朝建立以後,朱元璋更是明確規定:婦女30歲以前喪父,能堅持到50歲不改嫁的,不但免除本家差役,還免費建牌坊一座。
在明朝統治階層的提倡下,守節能帶來實惠;又由於學者提倡,守節能帶來精神上的滿足,所以民間也行動起來,把守節當做一件大事來抓。
也就是說,從朱理思想確立了官方地位以後,“四德”中的“女德”才成為了封建社會“寡婦再嫁”的巨大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