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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眾口鑠金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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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知古者也
唐朝的婚配製度真的混亂嗎?我們從一樁離婚案入手,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妻子休丈夫在唐人筆記《云溪友議》中,記載了這麼一件事。
顏真卿在做臨川內史的時候,郡內有個叫楊志堅的讀書人。此人喜好儒學、很有才華,但還沒有出仕為官,家裡也比較貧窮。時間長了,楊志堅的妻子不堪貧苦,就主動提出來離婚。楊志堅無奈,就寫了一首詩,作為“離婚協議書”。
詩云:
“平生志業在琴詩,頭上如今有二絲。漁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遲。荊釵任意撩新鬢,明鏡從他別畫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時。”楊妻拿著此詩,去衙門兌換官方的“離婚證”,以便再嫁。按當時的法律,只要丈夫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官方就不得阻止夫妻離婚。主審此案的顏真卿知道了事情來龍去脈之後,本著“依法治國”的原則,不得不批准了這份離婚案件。
法理兼顧人情但是,秉持儒學綱常的顏真卿,隨即又從民風教化的角度,做出了一份補充的判決:
“惡辱鄉閭,敗傷風俗。若無褒貶,僥倖者多。阿王決二十後,任改嫁。楊志堅秀才,贈布絹各二十疋、祿米二十石,便署隨軍,仍令遠近知悉。”意思是說,妻子因嫌棄丈夫而主動提出離婚,雖然合法,但不合情。這種傷風敗俗的事一旦流傳開,將威脅到基本的倫理綱常。所以,先打楊妻二十杖,然後才准許她改嫁別人。而對於楊志堅,則贈與金錢財物,並吸納為政府公職人員,以示敦勸。
顏真卿這樣判離婚案,其實是兼顧了法理與人情,被後世引為佳話。
離婚有規定那麼,當時的法律對婚姻是如何規定的呢?
唐朝律法的權威文字,是長孫無忌所著的《唐律疏議》,裡邊的“戶婚”部分,相當於大唐的“婚姻法”。在書中,對重婚、悔婚、通姦、近親結婚等行為,都提出了明確的處罰方式。在離婚方面,《唐律疏議》的解釋也極為詳細。
由於文藝作品的渲染,很多人以為,古代社會的丈夫可以隨意休妻,比如著名的陸游休妻事件。
其實,古人休妻是有嚴格規定的,並不能隨意為之。
“七出”與“義絕”《唐律疏議》沿循前代律法,規定
“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不合出之。”意思是說,夫妻關係具有神聖性,除非妻子有“七出”或“義絕”的情況,否則丈夫不能提出離婚。
所謂“七出”,就是“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所謂“義絕”,就是丈夫毆打、謀殺妻子親屬,或者妻子毆打、謀殺丈夫親屬的情況。
在“七出”之外,《唐律疏議》還規定了“三不出”。如果妻子操持過公婆的喪葬,或者丈夫結婚時貧賤後來變富貴,又或者妻子離婚後無家可歸,那麼丈夫都不能提出離婚。這種規定,簡單來說就是為了防止渣男變心,而對女性權益的進一步保護。
而對“義絕”的情況,法律規定必須離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也就是說,犯了“義絕”還拒不離婚,抗拒的一方要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如果夫妻倆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則雙方都不需承擔責任。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唐朝人對婚姻確實還是持比較開放的態度,而且也有很多人性化的設計。
唐朝婚配:開放而不混亂網路上一直流傳“髒唐亂宋”一說,加上電視劇的渲染,以及一些“專家”似是而非的解讀,男女關係混亂似乎已經成了唐朝的一大標籤。但事實上,唐人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儒家的倫理綱常為基本內涵的,並不像很多人理解的那樣雜亂不堪。
首先我們要承認,唐朝在男女關係方面確實比後世要開放。我們耳熟能詳的一些案例倒並非虛構。比如高陽公主與玄奘徒弟私通,武則天曾侍奉李世民、李治兩朝天子,文人墨客之間共享家妓,這些在歷史上確實有跡可循。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首先因為李唐是一個大一統政權,民族成分較為複雜。而且,相較於其他朝代,唐朝時期各民族的地位比較平等。因此,少數民族的婚俗文化,確實對中原漢人有所衝擊。
但是,李唐作為盛極一時的封建帝國,享國近三百年,其立國之本與其他朝代並無二致,那就是儒家推崇的王霸正道、倫理綱常。即便李唐皇族自稱是道教始祖李耳的後人,並尊崇道教,但其治國之基、教化之本仍然是儒學。
而且,少數民族文化雖然造成一定衝擊,但遠不足以動搖儒家倫理的地位,而根據個別案例就斷定唐朝人婚姻關係混亂,更是有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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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中國古代最強盛的朝代之一,政治穩定,經濟生產力發達,思想觀念開放,人民生活富裕 ,深受中華民族大融合文化影響,產生了一批文學家,大詩人,由於當時的社會風氣相對開放,也湧現了很多才女。
唐朝詩歌文化絢爛,那些耳熟能詳的詩人和才子這裡不必再說,至於一些才女可以科普一下,比如:上官婉兒,薛濤,李季蘭,魚玄機這也是唐朝有名的四大才女。
在唐朝這種開放寬鬆的環境中,女性的地位比其他朝代高不少,不論是皇家還是民間,還是有一定自由的,那也只是相對的。在封建社會,婚配束縛還是有的,社會階級很分明,也有法律規定的婚配細則。唐朝也有進步的地方,法律明文規定:不準近親結婚。這在當時還是很先進的。至於武則天當政期間,那些亂七八糟的面首和野史,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