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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根據國家法律對合同效力的不同評判,可以將合同的效力型別做如下區分: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二、無效的合同,這裡所說的無效是指合同確定的、自始的、永久的無效。合同法上規定的無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在這裡應理解為政治國家利益)者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還原個體的私人利益和集體利益)。  3、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4、違背社會公共利益。【a、不特定的當事人的利益;b、與基本法律價值相連的私人利益(例:“工傷概不負責”,此時的私人利益已超過私人範疇)】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這一型別《合同法》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58條之強行性規定,其為無效合同當屬必然。  三、相對無效的合同,係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損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麼,這個合同相對於該特定第三人來說是無效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規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超出年齡、智力、健康狀況情況下)純受益例外。  2、 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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