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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雷軍驗房話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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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產培訓師雷勇
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租,贈送或出售等方式進行約定。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如果是開發企業產權,達到銷售條件的,應該首先賣給本小區業主。在銷售週期一段時間後,可以向非小區人員進行銷售。
如果產權屬於業主,那麼普通物業公司是不具備固定資產代理資質的。應該委託正規的代理機構進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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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K這名字好多人用啊
再深入一下,題主說的賣車位應該是開發商行為,車位是屬於商業性質的房產,法律上是允許銷售給任何個人或公司的。
至於說小區車位賣給除小區業主以外的人,這個問題首先要問一下這個小區的業主,你們是否都買了車位?如果沒有的話,那為什麼不買?開發商沒道理放著資金不回收的。畢竟資金回籠期長短是關係到開發商資金運營的最重要關節。
如果小區交房都有一段時間了,而業主沒有購買車位的意向,或者短期內沒有購買的慾望,那麼開發商是可以自行對外銷售車位,或者透過中介銷售出去,達到資金回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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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唱作人高階
業主僱傭的物業,結果物業歸物管辦管?感覺這物業費應該物管辦拿才對,因為物業聽物管辦的不聽業主的。業主的權利那?
第三方管理肯定是誰能帶來利益就向誰說話啊!這是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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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條流動的音符
問題是土地的使用權已經隨著商品房交付轉移到全體業主手裡,為什麼車庫還能屬於開發商的產權,既然是開發商投入建設的產權,那麼土地使用權是不是應該對全體業主交使用租金,土地不應該分什麼地上和地下,這個車位物業是否有權買賣問題的前提條件都是違法的,可惜大家都預設這個行為。只能去討論他們是否有權賣給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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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號法律資訊
住宅小區的車庫如果是開發商為了經營而獨立投資開發的,並不用於小區的配套設施,應當由開發商自由處分,可以以出售、出租等方式經營該車庫並獲得利潤。但是,如果不是由開發商獨立投資開發,而只是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的話,若開發商與業主有約定,則按照約定確定車位具體歸屬,若沒有約定,應當推定為全體業主共同共有。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上述規定得知,無論是由開發商獨立投資建成的,還是由小區業主共有的車位,均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然後,才能對其他社會人員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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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老狼教父
題主根本就沒有搞清楚“到底是誰在賣車庫”,憑感覺想當然說話。車庫又不是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有什麼權利去買車庫?難道買主是傻子?如果開發商委託物業公司賣車庫,實際上還是開發商在賣,物業公司僅僅是經紀人而已。
先搞清楚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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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漫步雲端167166790
哈爾濱四季芳洲小區,業主法院起訴物業勝訴,物業歸還物業辦公室、老年活動中心、幼兒活動中心、地下車位、水房.....一萬多平方判歸業主所有,全國第一起居民確權勝訴。小區所有面積都是業主買房時公攤的,這些年糊塗神糊塗廟的合法權益都被侵佔了,這些收益和小區廣告收益全部得返還業主,業主每年多掏出15%~25%公攤面積費用,比如供熱費、物業費.....權利是業主的,物業這是貪汙集體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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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oasis28
不能讓物業跑了。 盜賣了那麼多地庫車位,誰來填坑? 物業逃亡,業主戰爭開始。
老舊小區沒有地庫可買,物業不幹。 有地庫賣的新小區,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也賴著不走。 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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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北極11760819
題主為了煽動對立情緒故意混淆視聽顛倒黑白,首先要弄清車位是誰的?產權在誰?為什麼不能賣?如果賣了違法嗎?如果車位是我的產權在我,我賣了不違法就可以隨便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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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問題首先要看是不是產權車庫,如果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車庫也需要滿足小區沒業主使用後才可對外,如果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庫出售是不合法的,買方也不收法律保護,比如人防車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