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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6608587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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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渭城煙雨
應立即向學校領導彙報老師打人的事實。
學校會嚴肅處理這種事情,如果情況屬實,學校會直接給老師警告一次
學生再不對老師也不能去打臉,或者老師根本沒有打人的權利。
我們上學的時候,老師也是很嚴厲的,但最情急的情況下也就是往屁股上踢一腳
這都屬於正常的情況,因為我自己在家也會偶爾踢小孩的屁股,當然是我自己的小孩
但既然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家長就應該把教育孩子的權利交到教師手中。
教師當然擁有懲罰不聽話孩子的權利,但是教師不能做出學生家長都不會做出的懲罰。
掌摑孩子是正常的家長都不會做的懲罰,而老師身為一個社會文明的代言人,居然不以身作則,為人師表,而做出這種極端的行為,真是令人非常痛心。
對於這種現象,絕對不能姑息,一定要嚴懲不貸。
現在社會資訊非常的通暢,因為老師的特殊身份,老師的一言一行都會被放大,尤其是不好的行為,只有老師這個行業的從業人員非常嚴格的要求自己,整個社會的師德才會樹立起來。
大學教授剽竊,高中老師收禮,初中老師打罵,小學老師性侵~~~
這些敗壞師德的極個別人的行為遭到曝光後,影響非常的惡劣,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深深地危害了教師在社會上的名譽,對於這種危害教師名譽的從業者,應當直接把他們清理出教師隊伍,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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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國之春
不良老師為達個人目的,找個藉口把小孩打得腦震盪、頭髮暈、打得精神崩潰!
因為是老師,所以小朋友怕不敢說!沒孝敬就打得你懷疑人生!
因為是老師,掌握道德高地,可以披著合法外衣!可以偽裝的善之!
教育微懲戒應在Sunny下、制度下,學校家庭共同努力。不是個人帶有個人目的肆意的體罰!
不良老師應該承擔違法責任!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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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貓神11
老師揍學生,在以前看來,那是天經地義,就好像老子揍兒子。清朝末年,私塾時代,老師讓背書,背不過來,老師有戒尺,打手板以為懲戒。民間也有流傳,嚴師出高徒,所以在60-70年代,老師打學生的教育方式還是很有市場的。但偉大的計劃生育,西式教育的衝擊改變了這一切。70年代末出生到90年代左右的現在的社會主力軍,要麼是獨子,要麼也沒幾個姐妹,在家裡都寶貝的不行,那是捧在手裡怕嚇著,含在嘴裡怕化了!老師敢動一指頭,那必須上綱上線,鬧他個雞飛狗跳,天翻地覆!孩子自己都不捨的動一指頭,誰給動了那還不是不共戴天之仇!老師也就在那時開始用排位置,分快慢班等方式應對,瀟灑的拿本書,課堂上洋洋灑灑,自說自話,課畢了揮揮手不帶走一片雲彩!
這都快是一部教育簡史了!
老師打學生還是要理性的分析一下,而不是上綱上線,只要是為了孩子好的,沒下黑手的,那家長該支援老師,有些孩子真的是魔鬼,不管不行,要是無緣無故,故意找茬,那就必須搞個天翻地覆,否則孩子那脆弱的心靈,還承受不起黑暗的侵襲,必須要給孩子一片Sunny!照亮光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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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勝天半子之錢寬體胖
個別老師性侵、騷擾、強姦也是為孩子好?也是恨鐵不成鋼??老師也有親戚、朋友、同事、學生……為什麼都不願意出來證明他被打是冤枉的?一貫品行不端!!這老師也承認當年數次蓄意暴力毆打侮辱的事實。教師不是法外之地,特別是那些惡貫滿盈的老師。體罰和蓄意毆打侮辱是有區別的。打孩子,人倫敗壞,給社會一不好的影響,應嚴厲懲罰,如果是你的孩子被暴力毆打侮辱甚至姦汙……不會只二個耳光吧?尊老 還要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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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閒雲野鶴58894428
怎麼處理是司法部門的事兒。國家有法律、法規,按章辦事兒就行了。任何組織、團體、個人都不能干擾司法部門獨立辦案。希望用聯名信啊,與情啊來影響司法部門獨立辦案是不現實的,只能說明法律意識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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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球球是隻貓
照一些人的說法,20年前的老師統統都應該打,因為他們大多數都都打過學生。要知道老師打學生是為了學生好,絕不是故意傷害,而20年後學生報復老師,而且是有組織有預謀,並把打人影片發到網上,這是傷天孩理的犯罪行為,對這種人不嚴懲,天理不容,眾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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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小飛愛說影
看原因,也看打到什麼程度,如果孩子犯錯,輕打可以,還得感謝老師,如果孩子沒錯,或把孩子打壞了,先找學校領導,領導答覆和處理不合理,那就找媒體曝光她,若,還是不認錯,那就告他!這樣的老師留在學校是孩子們的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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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了看 冤冤相報 各取所得 都能得以發洩 但潘多拉魔盒一旦開啟 誰都佔不到便宜 社會必然亂了套;
大了看 國有國法 社會有社會的道德規範 不是誰想幹什麼就幹什麼的 否則就是無政府 不能受一些發洩式的雜音所影響 一件事只要不是影響到生命財產等權利 每個人都得考慮社會的影響 造成負面影響必須承擔後果;
每一件事的出現 其實都是一次社會導向的好機會 所以 相關部門應該把握好機會 不要採用觀望等和稀泥的方式 該嚴懲就得嚴懲;
還有 每一件事都不是孤立某個群體的事 都會帶來連鎖反應 老師今天受委屈 我們和稀泥 沒有人出來主持公道 那其它群體也會出現類似事件 最後發展到什麼程度 想必大家都能想像出來!
可以肯定 那時的社會肯定不是每個人所想要的樣子!
所以 執法部門與普通民眾所站角度不同 民眾只代表個人觀點 起建議作用 執法部門不能簡單以多與少來決定處罰結果!更不能以一些虛的轉移視線的手段來影響處理結果(如簽字來證明某某是好人)!
總之 正面導向 應該是一個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