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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田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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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魏紫濤律師
需要分析一起工作的人員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
1.若一起工作的人員之間是幫工關係。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2.若一起工作的人員之間是僱傭關係。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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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格826
謝謝邀請!題主提的這個問題過於籠統,不好直接回答。我覺得要看在一起工作的另一方,與事故本身有無因果關係,如果事故起因是由另一方造成的,另一方當然要承擔責任,如果兩個人是平行作業,各幹各的,對對方互無影響、互不相干,另一方就不應當承擔責任。
前幾天,一個同事的兒子小彬死了。小彬是物料車間的裝卸工,一天晚上,和他一個車間的吊裝工小段約他去喝一杯,快要吃完飯的時候,車間打電話要求他們去加班趕一批活。他們兩人喝了一瓶白酒,按他們平日的酒量完全不會影響工作,於是,他倆趕緊吃完飯回到了車間。當晚裝運的是一批薄鋼板,一卷大約有1.5噸,小段開弔車,小彬負責結索、掛鉤,當吊裝第三捲鋼板的時候,鉤索脫落,鋼卷直接從小彬身上壓了過去,人當場死亡……。
在小彬的賠償問題上,家屬不僅把廠方告上了法庭,同時要求小段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因小段是酒後操作吊車,同時是和小彬一起飲酒後上崗,導致事故發生,所以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後支付賠償金3.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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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彰哥
這個問題問的非常籠統。你到底是做什麼樣的工作了?而且出了事故對方是否有責任,這個肯定要進行認定。不可能兩個人一起工作,一方出了事故另一方就一定要承擔責任,哪有這樣子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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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閒庭信步PU
這種情況,不是所有情況的要求都合理或者不合理,要看工作的實內容。具體講:
一、要看是否共同完成一項工作。如果兩個人因工作本身或領導安排,合力完成同一項工作,它需要互相關照支援,互相協助、互相配合才能完成,而一方未盡到必要責任或義務,致另一方出事故的,出事故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相應責任的。
二、要看完成的工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如果二人一起工作從事的工種,具有因果關係,或者互為因果關係,則一方出事故於另一方有無法推卸的責任,那麼出事故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要看一起工作的雙方是否受到對方干擾。如果一起工作的雙方,需要對方以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方式來防止對另一方的干擾,而這一方卻不有效地控制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行為,進而影響另一方而出事故的,出事故的一方亦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責任的。
四、要看一起工作的雙方是否有獨立性。如果雙方一起工作,但是相互之間工作內容各不相同,互不關聯,也互不關注,僅是在相同場合,那麼一方出事故,要求另一方承擔責任是沒有法理依據的。
總之,一起工作的同事出事故,有不有要求另一方承擔責任,關鍵要看雙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遵守共同工作的規範準則、道德義務,是否與另一方出事故之間有一定關係,如果有,則出事故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責任,否則,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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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鄰家王生
題主的問題過於籠統。一起工作,一方受傷,另一方是否要承擔責任,必須依具體情況而定。
1.一起工作,一方故意作為,造成另一方受傷。動作方涉嫌故意傷害(只是藉助了工作中的某種方式),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例如故意破壞別人的安全防護裝置,造成人員傷亡的!賠償方面可以走民事訴訟。
2.一起工作,合規上崗,規範操作。只是因為意外造成了事故,有人受傷,未受傷者不承擔責任。賠償走工傷保險和意外險,工作單位也負有賠償責任。例如建築工地高空墜物,造成地面人員受傷的。
3.一起工作,合規上崗,操作失誤造成有人受傷的,屬於工傷事故。一般是工作單位會對操作失誤者做出處理,如降級,扣獎金,調崗甚至開除等。操作者一般不會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傷者提起針對操作者的訴訟的話,就不好說了。很大的可能是法院出於人道主義也會判決操作者意思意思的!對傷者則是走工傷保險,單位應該有相應的賠償。某車間停工檢修,一實習生違規爬上機器檢查,同時要求同事去開啟風扇降溫。結果同事誤按了開關,機器啟動,造成實習生左腿小腿粉碎性骨折!按錯開關的同事被降為清潔工,實習生治療後左腿殘疾,進工廠後勤做管理員!
4.一起工作,違規上崗,有人因工作原因受傷。事故會按工傷處理,但是如果傷者對操作者提起訴訟,操作者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基本沒跑!當然,單位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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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太籠統,要說出前因才有後果,只是簡單的一起工作,而不敘述問題發生的原因,無法斷定處理的方式。如在煤井下,在一起工作,發生透水事件,這樣的事故需要有公司方承擔責任,一起工作的同事同樣是被害者,如何承擔責任呢?對於問題發生提出要求,要合理,更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