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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平臺經濟的發展,超大型平臺不斷湧現,許多細分領域逐步形成“一家獨大”的市場格局,社會輿論對平臺壟斷問題高度關注。歐盟與美國對超大型平臺的壟斷規制已有不少實踐,這為我們提供了啟發與借鑑。
歐盟的嚴格規制策略
歐盟的反壟斷聚焦平臺生態傳導和資料集中效應,注重保護消費者福利和中小企業競爭力,規制十分嚴格,且頻頻開出天價罰單。
一是採用適應網際網路特性的分析指標。針對網際網路平臺免費服務的特徵,歐盟弱化了對價格因素的考察,注重將流量、演算法、資料等新的網際網路關鍵要素對產業發展的影響,納入對市場結構、產業環境、產業創新性等分析結構中來。比如,在谷歌搜尋引擎及購物比較服務案中,詳細分析了比較購物服務流量的變化與谷歌所採用的不同演算法在時間上的關聯度,從而認定反競爭效果的來源。
二是警惕超大型平臺壟斷地位的傳導。歐盟採取同一主體多案並行的調查方案,防止擁有資料與流量巨大優勢的超大型平臺,將其在某單一市場的支配地位,傳導至其他市場。比如,歐盟針對谷歌利用搜索引擎支配地位提升比較購物市場競爭力、利用安卓作業系統市場支配地位提升移動搜尋引擎和瀏覽器市場競爭力,分別立案調查。
三是聚焦資料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隨著資料量的增長與資料價值的不斷攀升,資料反壟斷成為焦點。歐盟高度關注資料驅動型併購、圍繞資料收集和處理行為對競爭產生的影響。在Microsoft收購Yahoo、Google收購Doubleclic、Facebook收購Whatsapp、Microsoft收購LinkedIn等案件中,反壟斷機構都表達了對資料集中競爭的關切。未來,與資料相關的競爭問題仍將成為歐盟反壟斷關注的重點。
美國的審慎規制策略
美國在反壟斷規制上以保護創新、促進市場自由競爭、保護消費者福利為目標,採用行為主義視角,採取合理原則,維持動態競爭以提高市場效率,促進網際網路平臺經濟發展。
一是創新成為反壟斷重要價值取向。美國重視網際網路平臺在技術創新中的重要作用,由關注靜態的配置效率轉向關注長期的動態效率,支援一定程度的市場集中對創新的正向促進作用。2010年,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釋出了新版的《橫向合併指南》,首次將由損害創新競爭引發單邊效應加入合併審查的考慮之中。
二是注重對平臺壟斷行為的經濟分析。美國在規制網際網路超大型平臺時主要採取“合理原則”,即認定反競爭行為需綜合評估經營者主觀壟斷意圖和損害競爭後果,經濟學分析方法在明確競爭評估分析思路、界定相關市場、確定競爭損害、明確平臺支配力的傳導效應、確定附加條件有效性等諸多環節有重要的支援作用。
三是在反壟斷中廣泛運用和解制度。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透過頒佈“同意命令”、司法部提出“同意判決”的方式,積極運用和解制度,有效提高執法效率,節約執法資源,增加反壟斷規制的靈活性。如2011年,谷歌競爭對手認為,谷歌在搜尋結果中優先顯示自身服務,對天氣資訊、地圖、比較購物等領域的競爭造成了傷害。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對谷歌進行反壟斷調查後,認定谷歌並未人為操縱搜尋結果,但同意谷歌在本地搜尋、廣告等方面進行修改,達成和解。
歐美反壟斷實踐為何差異性較大
歐盟與美國在政治經濟條件、網際網路產業發展階段上存在的差異,使兩者在反壟斷的定位與執法實踐上存在很大差異性。
一是實施機制差異影響反壟斷監管效果。反壟斷法的實施機制分為公共實施與私人實施兩種,公共執行反映了以行政為主導的反壟斷法實施模式,而私人執行反映了以司法為主導的反壟斷法實施模式。私人實施制度是美國反壟斷制度的重要特色。法律規定,任何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為造成的私人受害者,均有權提出三倍賠償訴訟。這一制度激勵私人受害者訴訟的積極性,同時對壟斷者形成有效威懾。
二是歐盟兼具法官與陪審團角色,權力較美國更為集中。歐美的反壟斷司法程式不同,歐委會在反壟斷中同時扮演法官與陪審團的角色,當其對平臺提出正式指控時權力更大。同時,由於網際網路行業反壟斷的諸多問題未能達成共識,反壟斷執法者個人的認識,往往可能左右反壟斷結果。2014年,歐盟與谷歌經過長期談判,雙方即將達成和解協議。但是,在當年11月競爭專員瑪格麗特•維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履職後,重新著手對谷歌進行調查,並最終開出了24億歐元的罰單。
三是產業環境不同決定反壟斷價值取向差異。美國對網際網路超大型平臺的審慎監管,給予網際網路企業更大的成長空間,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使用者服務等領域不斷創新發展。歐盟缺乏超大型平臺,中小網際網路企業佔據主體,其競爭法強調對中小企業創新與發展的保護。因此,部分批評聲音指出,歐盟的反壟斷規制在某種程度上也是貿易保護工具。
超大型平臺反壟斷是一個複雜的新課題,也是全球面臨的共同挑戰。中國反壟斷策略的選擇,應以中國網際網路產業發展階段為基礎,尊重網際網路平臺經濟發展規律,並借鑑歐美的反壟斷經驗,以競爭規制促進產業發展,打造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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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多年從事網際網路工作的小年輕,我來解讀下這個問題。
隨著現在平臺經濟模型發展的不斷成功,部分超大型平臺湧現而出,許多細分領域逐步形成“一家獨大”的市場格局,壟斷或許在某些注意不到的地方已經產生。
歐美國家對一些壟斷機制有很多實踐經驗,並且在法律層面對壟斷進行了規制。
我本人從事多年網際網路開發,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私聊,共同努力,共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