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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曾慶學專注平臺合夥制

    我曾為不少於三四十家企業提供過股權設計方面的諮詢,股權相關課程我也講過數十場,我深知不合理的股權結構,相比其他問題,更有可能讓一個本來不錯的公司分崩離析。會跌入股權陷阱的,毫無疑問,不是對股權的價值理解有誤,就是對股權分配操作不當,我從如何規避股權陷阱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

    1、不要想當然的認為股權分配要絕對的公平

    2、股權不能平均分配

    既然股權本質上是根據每個創始人對公司未來的價值貢獻而進行分配的,那麼就是說股權分配重在考量誰對公司未來的價值貢獻大,因此不能平均分配,必須要有一個老大。

    平均分配股權,很多時候並不是真正基於商業上的決策,而更多的是出於人情上的妥協,為了把團隊湊起來,於是湊出一個股權結構。這種股權結構從一開始就是“湊合”,那將來必然會引發爭執,甚至拖垮企業。

    3、人比錢重要

    合夥創業,不是說最出錢最多就應該佔股最大,而是應該以人為先。錢少沒關係,重要的是他人一定要合適,錢多錢少,按照正確的計算方法,就能設計出合理的股權。

    過去創業,資本是唯一的生產要素,可以嚴格地按照資本投入的比例計算創始人的股權比例。

    但是現在是人力資本崛起的時代,現在創業,資金固然重要,但重要性已經降低,人力的作用更為突出,也就是說遊戲規則已經變了。

    從風投角度來說,即便是初創公司的全部資金都來自風險投資人,但風險投資人只佔較小的股份,背後的商業邏輯就是創始人人力的重要性遠大於投資人的資金。

    ……

  • 2 # 更換頭緒

    1、創始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權較為合適。A股上市規則規定,如果公司有一個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30%以上股權,可以認定公司有實際控制人。最大創始人持股比例大於其他聯合創始人之和,可以避免出現兩個創始人股權比例太過接近,對一件事情有不同意見時產生爭議。

    2、聯合創始人和員工一起持股30%以上。這樣的持股比例既能使聯合創始人個人持股保持與創始人較大差距,也能讓創始團隊總體持股超過60%,保障對公司控制的主動權。

    3、投資人股權佔比30%-40%。除去創始人、聯合創始人和核心員工持有的股權,剩下的為預留給投資人的股權。

    擴充套件資料:

    股權結構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

    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

    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中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佈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

    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型別。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

    (一)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內部機制的影響

    1、股權結構和股東大會

    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相互匹配,大股東就有動力去向經理層施加壓力,促使其為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而努力。

    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不相匹配,控制股東手中掌握的是廉價投票權,它既無壓力也無動力去實施監控,而只會利用手中的權利去實現自己的私利。

    2、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和監事會

    股權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董事會的人選,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股東大會決定的董事會能夠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由於佔絕對控股地位的股東可以透過壟斷董事會人選的決定權來獲取對董事會的決定權。

    因而在此股權結構模式下,中小股東的利益將不能得到保障。股權結構對監事會影響也如此。

    3、股權結構與經理層

    股權結構對經理層的影響在於是否在經理層存在代理權的競爭。一般認為,股權結構過於分散易造成“內部人控制”,從而代理權競爭機制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而在股權高度集中的情況下,經理層的任命被大股東所控制,從而也削弱了代理權的競爭性;相對而言,相對控股股東的存在比較有利於經理層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進行更換。

    總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股東、董事(或監事)和經理層能各司其職,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關係,使公司治理的內部監控機制發揮出來;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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