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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的公司都死在股權分配結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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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更換頭緒

    對於創業者來說,合夥人之間如何分配股權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股權分配的問題沒有處理好而導致的創業專案失敗、企業分崩離析的例項數不勝數。

    由於股權分配導致合夥人之間反目成仇,以至於到最後“同歸於盡”的例子不勝列舉,但也不乏因為科學合理的股權分配使企業蒸蒸日上的企業,下面我們將透過兩個截然相反的例項闡述股權分配對企業的重要性。

    雷士照明

    請被股權糾紛拖累的企業

    1998年,吳長江和他的同學杜剛、胡永宏決定合夥成立雷士照明。公司成立時的註冊資本是100萬元,公司創立之初的股權分配如下圖:

    雷氏剛設立時,吳長江佔股比45%,是單一的大股東,但是相對於杜剛、胡永宏合計持股55%,他又是小股東。

    2002年,雷士照明經過4年的發展,企業名氣越來越大,但是三個合夥人之間裂隙產生:由於吳長江是公司第一大股東兼總經理,全面負責企業的經營,外界在提及時,將雷士的企業名氣歸功於吳長江,這讓其他兩位股東心生不滿,分管銷售領域的胡永宏也染指企業的經營,並且杜剛、胡永宏提出只要公司有收入就立馬分紅,根本就不考慮企業後續的發展問題等等,這些激增的矛盾迫使吳長江對股權進行了調整——股份均等,即吳向杜和胡分別轉讓5.83%,三人每人各佔33.3%的股權,此時股權比例如下圖:

    2005年三人的矛盾徹底激化,杜和胡強烈反對吳的銷售渠道改革方案,先是杜和胡讓吳拿8000萬走人,經過一個星期的反擊,吳留在了企業,杜和胡兩人離開,但兩人離開的前提是吳向兩人支付人民幣1億元。

    雖然最終結果是吳長江成功留在了雷士,但是這場合夥人之間讓企業元氣大傷,至少發展延誤了好幾年。企業在創業之初,吳完全可以擁有絕對的控股權,只要其再多出資6萬元,他的股權就能達到51%,這樣就不會有後面的股權之爭的風波了。

    這場股權之爭風波的最根本原因在於吳長江不懂如何合理的分配股權,他錯誤的認為平分股權就能消除合夥人之間的股權紛爭,但是他卻沒有想到另外兩個合夥人股份加起來對抗他,他就徹底失去了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暨南大學安徽創業學院(股權設計)

    ▶️1、唯一股權實戰落地機構。

    ▶️2、重點大學智庫與品牌保證。

    ▶️3、專家團隊科班出身,理論+實戰。

    ▶️4、非江湖派,過度包裝與宣傳;非學院派,不能直接落地應用。

    暨南大學安徽創業學院院長,著名股權實戰落地專家 徐盛燈博士表示,股權分配需要掌握好以下幾大原則:

    ▐ 企業要有領頭人,合夥人之間有條件的平等

    雷士企業中杜剛和胡永宏總是不服氣吳長江對企業的經營之策,在三人內訌中,杜和胡將股權聯合迫使吳離開雷士,但是此時杜和胡卻“玩不轉”企業,在吳離開雷士不到一週,雷士全體經銷商集體“倒戈”,最終還是雷士迴歸企業,杜和胡拿鉅額走人。

    這則案例給我們的啟示就是一個企業中一定要有領頭人,不能過分的強調合夥人之間的絕對平等,如果絕對平等股權平分,在遇到重大事項需要表決時往往可能會相互牽肘,沒有決策者,這樣對企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但有領頭人並不意味著企業要搞一言堂,其他合夥人沒有發言權。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企業有領頭人,以及合夥人之間有條件的平等。

    ▐ 避免被小股東主導

    在許多中小企業裡,雖然某個股東所佔的比例比較少,但在企業中他卻“說了算”。比如一家企業有三個股東,股權分配如下:大股東49%、二股東47%,小股東4%。

    按理來說小股東的股份最少,在企業的話語權最輕,但是一旦大股東和二股東出現矛盾時,大股東和二股東就會找到小股東讓其裁判,如果小股東支援二股東,正好是51%,而大股東則只有49%,即誰聯合小股東誰就有控股權。

    在進行股權分配時,一定要儘量避免這種局面的發生。

    ▐ 利益第一,感情第二

    無論合夥人最初成立企業的關係如何(無論是兄弟姐妹、夫妻、同事、同學、同鄉等),大家始終要把企業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感情放在第二位。

    因為大家一起創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把企業做大做強,如果僅僅考慮合夥人之間的感情,當企業有一天做大、做強要上市的時候可能因為利益分配問題鬧得不歡而散,這會對企業的發展造成致命性的打擊。

    當然,強調感情第二並不是說不讓合夥人之間有任何的感情交際,如果只考慮利益不考慮感情的話,企業也不可能會長久發展下去,所以在進行股權分配的時候一定要將兩者有主次的結合起來。

    雷士照明和海底撈的案例也恰好證明了,吳長江股份注重合夥人之間的感情,使得股權平分,導致企業被股權紛爭所拖累,而張勇則完全做到了將企業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將夫妻和朋友之情放在第二位,使得海底撈成為餐飲界的佼佼者。

    ▐ 要有控股股東,不要平分股權

    在合夥人中,一定要有一個股東的股權達到相對控股,或者是絕對控股,儘量避免平分股權。之所以要實現控股權,就是為了在企業後續的發展和經營過程中,有人能夠對企業經營的實際控制權。對於一個初創的企業來說,如果沒有一個合夥人能夠實際控制這個企業的實際發展,很容易像雷士照明一般陷入股權糾紛之中,影響公司的發展。

    自己公司股權架構有問題或者不知如何分配股權,可以看我的文章,有詳細介紹這方面知識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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