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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bull46453056

    沒有明確規定只能中轉一次。但是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發售學生票時應以近徑路或換乘次數少的列車發售。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第十七條

    發售學生票除要求出示相應的證件外,還應按如下原則發售:

    1、普通大、專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門所規定的年限、學期和課程等制度並經相應級別的教育機關注冊的院校,不包括各類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餘廣播大學、函授學校。

    2、“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是指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學生。學生有無工資收入,由學校確定,鐵路憑學校發給的減價優待證售票。如能夠確認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持減價優待證購票時,車站可以拒絕發售學生票,並通知學校處理。

    3、學生父、母都不在學校所在地,並分兩處居住時,由學生選擇其中一處,並登記在學生減價優待證上。

    如學生父母遷居時,根據學生申請,經學校確認,可將學生減價優待證上的乘車區間更改並加蓋公章或更換新證。學生回家後,院校遷移或調整,也可憑學校證明和學生減價優待證,發售從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學生票。

    4、學生每年僅限於購買四次單程減價票,當年未使用的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學生票應按近徑路發售,但有直達列車或換乘次數少的遠徑路也可發售。學生購買聯程票或乘車區間涉及動車組列車的,可分段購票。

    學生票分段發售時,由發售第一段車票的車站在學生優惠卡中劃銷次數,中轉站憑上一段車票售票,不再劃銷乘車次數。

    6、在乘降所上車的學生(其減價優待證上註明上車地點為乘降所),可以在列車上售給全程學生票,並在減價優待證相當欄內,由列車長註明“×年×月×日乘××列車”,加蓋名章,作為登記一次乘車次數。

    7、減價優待證記載的車站是沒有快車或直通車停靠的車站時,離該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過減價優待證規定的區間)可以發售學生票。

    8、超過減價優待證上記載的區間乘車時,對超過區間按一般旅客辦理,核收全價。

    9、華僑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回家時,車票發售至邊境車站。

    10、符合減價優待條件的學生無票乘車時,除補收票款外,同時應在減價優待證上登記蓋章,作為登記一次乘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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