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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普外科李家大夫

    這是一個很有爭議的話題。說實話,骨折後手術不怎麼成功,如果從治療的角度來說,的確應該找醫院,並且越早越好,因為越早治療效果越好。但如果想為這個所謂的手術不怎麼成功而找人承擔責任,則要釐清一個核心問題:誰之過!

    1.手術成功,不等於疾病治療成功。

    骨折治療有三大原則:復位、固定與功能鍛鍊及康復。骨折疾病,成功的骨折手術也最多隻能保證做好復位與固定這二大骨折治療原則。而功能鍛鍊與康復是要病人與康復理療師共同配合才能完成,並且功能鍛鍊及康復,按我們國內的現狀大部分都是患者自行在家按醫生醫囑完成的。如果術後康復與功能訓練不到位,不但無法很好恢復關節功能,並且還會出現骨折併發症,如損傷性骨化、創傷性關節炎、關節僵硬等骨折併發症。導致關節功能障礙,疾病無法痊癒。

    我醫院的同事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情。他是我們醫院一個專家級的醫生,一天傍晚不慎在家摔跤了,緊急來到醫院,當晚檢查確診為髕骨骨折,醫院幾位骨科專家當晚回來加班為這位同事做手術,手術很成功,術後拍片對位非常好,第二天病人就覺得受傷部位不怎麼痛了,活動也比較正常了,當即就要求出院,骨科同事勸都勸不住,也不可能強留,只好辦理出院,並千叮囑萬叮囑要注意患肢止動。這位同事病人回家後,不知道是對自己太自信,還是對骨科同事的技術大信任了,不但未注意患肢止動,連柺杖都未用,只用一根小木棒撐著就走起來了。結果估計現在大家都想得到,這位同事病人病情加重了,由第一次術前的三塊骨折變成現在的五塊骨折,只好再次手術了。說到這,想來大家也清楚第一次手術治療失敗的原因,責任在誰了。

    2、無醫療過錯,醫院不承擔責任。

    按2018年國家《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進行醫療損害鑑定以明確責任時,醫學會、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有以下四個要點:(1)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2)是否存在醫療過錯;(3)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4)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從醫療損害鑑定的這四個要點來分析,我的同事其中前三個要點都不具備,顯然第一次手術失敗,與醫院無關,自然醫院也就不承擔責任。我想提問的這位左腳後跟骨折病人或家屬,看到這裡,自然也應該清楚自己的情況,這裡就不再多說了。

    3、手術成功很重要,但關節處骨折康復更重要。

    骨折後的康復是防止併發症發生和及早恢復功能的重要保證。

    (1)、 早期階段:骨折後1~2周內,促進病肢血液迴圈,消除腫脹,可採用物理治療,常用的有:超短波、紫外線、磁療、超聲波、按摩。防止肌萎縮、功能鍛鍊應以病肢肌肉主動伸縮活動為主,應該在骨科醫師與康復理療師共同指導下完成。

    (2).、中期階段:骨折2周以後,病肢腫脹巳消退,區域性疼痛減輕,骨折處已有纖維連線,日趨穩定.可逐漸緩慢増加其活動強度和範圍,在助步器的輔助下進行功能鍛鍊,以防肌肉萎縮和關節僵硬。還可在骨科醫師與康復理療師共同指導下每日短時取下外固定裝置,進行損傷關節不負重的主動運動或被動運動,運動結束後,繼續關節應置於功能位固定。這樣,既可促進關節軟骨的修復,並減少關節內的粘連。

    (3)、晚期階段:骨折已達臨床癒合標準,外固定巳拆除。此時是康復治療的關鍵時期。特別是早、中期康復治療不足的病人,肢體部分腫脹和關節僵硬應透過鍛鍊,促進關節活動範圍和肌力的恢復。

    4、跟骨骨折病人,走路很重要。

    (1)、病人未經醫生允許,不能夠擅自的下地負重活動。

    (2)、在醫生允許下,病人要採取逐步過渡的方式行走。早期使用前腳掌著地,之後緩慢的過渡到全腳掌著地,最後再改為正常的步態。

    (3)、病人儘量的在比較平坦、沒有碎石的路面上行走,不要走比較窄的臺階。

    (4)、不要進行長距離的行走,尤其不能夠進行大重量的負重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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