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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津志賓

    國家法律法規對物業管理的法條解釋:依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透過上述內容,首先理解什麼是物業管理,按照提問者的邏輯,是把物業管理範圍與收費面積畫“=”,這顯然只是從個體利益考慮,也是現在很多業主“交了物業費,物業公司就得什麼都管”的想法如出一轍,完全是一種僱傭保姆的消費觀念,記住,保姆是對你個體,物業是對眾體。

    國家物權法: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透過上述法律條文,理解每一個業主都應該為小區共有部分盡一份義務,為什麼?因為房屋是私產,產權人對專有部分有處置權、使用權、用益權等等,在遇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出現維修等問題是,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管理的角色,那可以完全想象得到,小區將處於一片混亂,各掃門前雪,個人顧個人,所以國家立法要有政府職能部門監管小區自治,小區自治又通常選擇具有專業管理技術的企業作為合同乙方進行代管。

    而物業公司進入小區服務,是一種合同行為,既然是合同就要有定價,國家及地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給予指導價格規範,以業主建築面積為收費面積是因為在衡量了眾多收費形式的利弊後,出於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物權法業主的權利與義務,才會選擇以建築面積為收費面積。

  • 2 # Mingyqf

    哎,物業就是一個寄生在業主身上的鬼胎,吃爹喝爹還坑爹啊,建議取消所謂管理者物業還民一個公道,我們支援服務性物業,。。。

  • 3 # 海納絔巛38109166

    那只是一種簡便的計價方式,房子大的多交,房子小的少交。與實物面積關係不大。如果按實際管理面積交費,那價格就要上漲,不管怎麼說,沒人倒貼錢為你服務。

  • 4 # 老孔聊點事

    糾纏這個問題真的沒什麼用。其實道理是一樣的,房子大,公攤面積就大,100平的房子,公攤佔30%,房子70%,1平1塊,那麼一個月物業費就100塊。如果按30%收費,那麼物價局會重新核定價格,很可能物業還會收100塊,就成了3.3一平,我們村裡有句話叫:走了葫蘆不賣油,如果真的按照公攤收費,也會有個弊端就是,室內出現問題物業完全有理由不管不問。很多看做不合理的東西,有它的合理性。

  • 5 # 消融子

    按什麼收都可以,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公攤面積、土地面積、戶數、人數哪個作為收費基數都行。問題是總物業費是物業公司經營管理成本加合理利潤之和,然後除以你同意的收費基數。總不能小區住宅一萬平方米,現每平方米收物業費1元,每月共收一萬元,變成小區用地面積1千平方也按1元收物業費吧!你周扒皮啊!小區保安保潔多辛苦啊!他們可是老百姓打工仔啊!給你五百一個月工資你幹啊!業主是權利人不假,可物業工人也是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

  • 6 # 蒲公英129777632

    物業只管收物業費,擇管與物業人員有關的公共衛生設施,與物業人員無關的小區內路邊的衛生死角,他們當睜眼瞎,從來不管理。

  • 7 # 千千312

    房子面積雖然大,但公共使用部分大家是一樣使用的,相當於買房大的拿更多的面積來供大家使用,而且還要交更多的物業費,很顯然是不合理的。

  • 8 # QQ123閒雲野鶴雲水禪心

    第一,提問者應該去看看物業法規,第二物業費是按建築面積收取的,意思是服務範圍也應該是按收費範圍進行服務,業主家裡的一切也應該由物業來大理,是這個意思嗎?

  • 9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按照建築面積收取物業費,是物業管理收費實施辦法所規定,也已形成長久以來的慣例。

    可為什麼物業服務範圍只限公共區域呢?

    這話對但也不是很準確。根據相關的物業法規條例,物業服務管理範圍內包括公共區域,共用的設施裝置等,如果有公共的管路線路透過住宅內部:消防水管、消防報警線路、下水管等,也屬於物業管理範圍。這部分共用的管線雖然存在或經過私人住宅,但不屬於私人所有,家中存有這部分管線的話,除了日常看護不破壞之外,業主還有配合物業維修的職責。

    如下圖這根下水立管,紅圈中一個檢查口。如果採取砌垛外貼瓷磚裝修,一定要在此處開一個活門,便於立管檢修時可以儘快疏通管路。

    裝修後的效果如下圖

    下面回答提問人的言下之問題。為什麼物業服務內容不包含業主戶內?

    那是因為物業服務成本測算時根本就沒計算入戶物業服務成本,當然也就不提相應的服務,大多業主沒有這方面需求。

    1、大多數業主不能接受物業服務入戶,家中僱傭家政服務員畢竟是少數。

    2、少部分業主能接受入戶的物業服務,但因選擇面太窄,不能滿足個性化需求。

    3、將入戶物業服務成本計入小區物業公共物業服務成本,不合法規,也有強制消費之嫌疑。

    在中高檔小區,有的物業公司會提供家政服務,是有別於物業公共服務的一種,屬於特約服務,有需求的業主可以到物業公司預約商談,個性化消費。

  • 10 # 光明69964

    堅決支援取消物業公司,還人民幸福生活,迴歸街道辦統一管理。物體存在,只是換老闆,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服務性的公司。政府要有擔當,不要當甩手掌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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