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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鄧律師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還是有一定區別的。一般來說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較長,有固定的工作崗位,有社保,工資約定明確。而勞務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簽訂的,工作完成合同結束,沒有社保等待遇。目前,有部分企業以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這是不規範的用工,勞動者還需要進行甄別。

  • 2 # 我是小白01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絡的。

    (5)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6)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 3 # 首席人力資源官

    關注首席職場賦能官(ID:chief-cho),幫助提升職場競爭力。

    2018年10月開始實施的新個稅法,給廣大工薪階層帶來了福音,儘管有人說自己離為國家交稅做貢獻的目標又遠了,但大多數人還是因此而受利。

    新個稅法中關於勞務費的稅率也做出了改動,那麼拿工資和拿勞務費,哪個更合算呢?

    勞務費比工資交稅少

    老個稅法中,勞務費的最低稅率是20%,最高是40%。新個稅法中,勞務費是和工資等合併在綜合所得中一起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的。這麼一比較,拿勞務費比拿工資的個稅會更低,可以少交一點稅。

    從企業的角度看,支付勞務費和支付工資代扣一樣的個稅,差別在於,公司需要為拿工資的員工交社保。那麼一看,如果公司為了節省五險一金的成本,可以招聘獨立的個人來付勞務費。

    單從以上兩個觀點來看,單位和個人一拍即合!那未來會不會可能有越來越多的人,尤其是那些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會選擇跟服務的公司籤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拿工資與拿勞務費的差別

    實際上,拿工資和拿勞務費在法律上有很大差異,且各項保障天差地別!

    拿工資意味著員工和單位是僱傭關係,受到《勞動法》保護,公司會交社保,也也會提供一系列企業內部的福利,如培訓、升職、帶薪休假;而勞務報酬,受《合同法》的約束,合作結束之後,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關係。

    拿勞務費基本沒有什麼保障:沒有帶薪年假,沒有體檢和公費旅遊,更沒有單位培訓和職級晉升,並且社保需要自己交這一點就增加了成本。

    而且,在考慮和單位建立哪種用工關係對自身更有利的同時,也要考慮單位會選擇那種對已有利的方式。

    公司對合作關係的考慮

    單位除了會考慮社保是否節約之外,還會考慮以下幾點:

    一、在節約成本之前,企業更大的目標是戰略目標。如果企業是個互聯公司、高科技公司,有僱傭關係限制下的正式員工,可以投資培養不斷提高能力來使公司受益,並且本企業的技術及商業機密安全得到保障,而個人可以同時服務幾家相類似的行業,這很危險。所以,有時候公司的經濟利益需要給公司戰略安全讓路。

    二、單位出現一些緊急情況,正式員工能及時處理,而個人可能會聯絡不上,容易引發不可預測的風險和損失。

    三、如果越來越多的個人在未來可能會選擇獨立勞務,那麼對於企業的人員管理而言,也提出了新的課題!

    拿工資還是拿勞務費,對單位還是個人都是有利有弊。每個人應該審慎分析自己的實際情況,才能做出對自己最合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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