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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靂說股權

    徐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關係最重要的特點是雙方具有隸屬性,勞動關係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一種以管理與被管理為特徵的人身依附關係,包括人格的從屬性和經濟上的從屬性。而勞務關係的雙方是平等的,提供勞務的一方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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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眾和法律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兩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兩者在法律上的效力與性質卻是完全不同的。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社會關係。勞動關係的主體是明確確定的,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方尤其是單位會承擔較大的法律風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除依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要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來確定。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兩者之間有從屬於關係。

    勞務關係,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它受到勞動法的約束。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對勞動關係的建立添加了強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很大的風險,帶來諸多不利後果。

    勞務關係沒有明確的從屬性,兩者可以是用人單位和個人,兩者也可以是個人和個人,雙方是一種對等的關係。勞務關係作為一種民事關係,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勞務關係中的僱主一般也沒有社會保險、最低工資標準等等義務。

    兩者最大的標準在於發生事故時,兩者之間的認定標準不同,勞動合同是可以走工傷流程的,而勞務合同一般情況下只能走人損賠償。

  • 3 # 影視a剪輯
    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主要存在以下五方面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

    (二)關係不同。勞動關係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務關係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或者說是經濟關係,而不存在隸屬關係。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同。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係則適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係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係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或其他形式。

  • 4 # 馬小汪

    在形成勞動關係時,有一些情況是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 口頭 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此時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是非常重要的。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有關什麼是 事實 勞動關係,以及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是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主體資格 ;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 證言 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 協商 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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