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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組織兩年未年檢可以撤銷,具體參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二)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四)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五) 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2016修改版)【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1998版)】(六)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七) 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八)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擴充套件資料:社會組織的年檢內容:(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情況;(二)登記、備案、核准事項履行相關手續情況;(三)自身建設情況;(四)開展業務活動情況;(五)財務狀況和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六)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情況;(七)作用發揮情況;(八)黨建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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