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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叉車證以下情況會弔銷。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資訊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登出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複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資訊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登出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登出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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