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於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企業成立時的註冊資金,扣除“智慧財產權出資”後,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屬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6.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於3000平方米)。
7.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專案(產品),應符合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引發的《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8.在孵企業開發的專案(產品),智慧財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9.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
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於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企業成立時的註冊資金,扣除“智慧財產權出資”後,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屬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6.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於3000平方米)。
7.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專案(產品),應符合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引發的《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8.在孵企業開發的專案(產品),智慧財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9.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