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阿吉8139

    員工只有配合做工傷鑑定,才可以獲得補償金如果不做工傷鑑定,就不能獲得補償金。要把這個道理告訴員工,不配合只會給自己造成損失。

  • 2 # 品銘北星

    做工傷鑑定的目的,是依法給予各種工傷補貼待遇,如一次性醫療補助等。如果沒有工傷鑑定,就沒有給予相關補助的基準,也就無法落實相關補助。所以,進行工傷鑑定,爭取相應補助,應當是員工主動要做的事才對。

  • 3 # 觀瀾小偉

    首先要跟關心他,讓他感覺到有人還關心他,然後慢慢了解情況,以他的立場去想問題,給他說明做工傷鑑定的好處和不做工傷鑑定將來會有什麼不便,慢慢引導,我想他肯定會做的

  • 4 # 劉好邦volg

    我個人認為員工不配合做工傷鑑定那是老闆違規坑員工的。工傷鑑定是法律規定。法律是公平的,現實中的例子絕大多數是老闆不配合,反過來說員工不對,因為老闆有律師,就成了員工不做工傷鑑定,我就是這個例子,

  • 5 # 衣者016

    你說的問題可能做了工傷鑑定,按鑑定結果賠償不了這麼多,而他的要價又高,對他不利,所以他才不配合,如果這樣的話只能讓他走法律程式。

  • 6 # 職場劉小小

    工傷鑑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

    工傷認定申請即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後順序也不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01工傷認定

    ▪ ⑴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④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 ⑵ 工傷認定由誰來申報 ?

    工傷認定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式來進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傷害事故發生後,下列人員和組織有權申報工傷:

    ①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僱主責任原則,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所以,工傷認定申請通常由用人單位主動申報。

    ②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當用人單位拒絕申請工傷認定而損害職工利益時適用。

    ▪ ⑶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在什麼期間內提出?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有期間限制的,事故傷害發生後,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應當在有效的期間內提出申請。

    對於用人單位或工會來說,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對於職工來說,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02勞動能力鑑定

    ▪ 什麼是勞動能力鑑定?目的?

    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後,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透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作出的判斷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的目的是確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障礙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是受傷害職工。

    勞動能力鑑定是受傷害職工獲得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職工因工受害後,如果要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在工傷或者疾病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病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的,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都要透過勞動能力鑑定對其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作出判斷並得出結論,這一結論是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

    03救濟途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以上傷殘待遇並不是每個工傷職工都全部享有,即使應當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論,根據傷殘程度不同,享有的標準和獲得的補償數額也不同。

    工傷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2條的規定,如果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為勞動能力鑑定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和依據,工傷職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就無法確定,同時也表明工傷職工不願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應當停止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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