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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入職沒有籤合同一直到現在也沒用籤合同,所有溝通都是微信溝通,現在懷孕了辭職老闆不批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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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我是小朱vlog

    可以跟老闆再談一下,有沒有更合適的處理方案,如果一定要辭職的話,可以和老闆講明,你如果按照正常的流程辭職,老闆是不可以剋扣工資的。

  • 2 # 法律有話說

    你們老闆有點傻啊,這個階段應該巴不得你主動離職呢!

    建議跟老闆溝通以下情況:

    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關係已然存在,不籤合同可能會出現再付5個月工資的風險。

    ②如果他不準離職,到時候生孩子產假按國家規定休,而且基本的待遇還要保證,公司自己損失可以去算算。

    ④所以,員工想離職,公司依法配合是最明智的,如果不配合,依法維權會造成更多的損失,趕緊辦理才是對公司最有利的。

  • 3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你有點傻,為什麼懷孕要自己主動離職呢?而且我覺得你這個老闆也有點傻,因為這種情況,公司巴不得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呢,所以你們雙方看來對法律瞭解都不是很明白。

    首先公司沒有與你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本身就是有問題,你可以去要求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而且不籤書面勞動合同,並不代表你在公司沒有實際工作,也並不代表你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懷孕了,是可以要求繼續工作,並且正常休產假的。

    按照法律規定,你懷孕期間如果沒有明顯的法定過錯,公司不能隨意辭退你的,所以你完全沒有必要辭職。當然,如果你願意辭職的話,是可以的,只不過如果你是因為個人原因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所以建議你沒有必要離職,可以要求休產假。如果你一定要離職,也不要以個人原因離職,可以以公司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為由離職,這樣公司是可以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 4 # Sir聊HR

    你這個事情很好辦啊,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辭職流程做就行了,時間一到自動離職,老闆批不批都無所謂。具體的操作就是你現在直接書面寫一份辭職報告給老闆就行,裡面說明等再過30天之後,你就辦理辭職手續,就是這種流程。在此我要特別叮囑一點,不要口頭辭職,這個做不得數,老闆也容易拖著你不放,用A4紙寫一份辭職報告最好。

    你要明白,辭職是一個員工的法定權利,無需老闆批准的,直接打辭職報告就可以了,就會自動發生辭職的法律效力。這一點一定要謹記。

    關於你這個事情,一開始我還覺得這麼好的事老闆肯定會爽快答應的,畢竟現實中很多老闆最不喜歡女員工懷孕了,擔心耽擱工作,可是沒想到你懷孕了要辭職老闆竟然還不批,一開始我還覺得這個老闆真的夠體貼的,對女員工夠人性化的,我還覺得你辭職太可惜了,不過當我看到你說入職以來從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我反而支援你辭職。

    原因很簡單,你入職大半年了都沒有籤勞動合同,這通常意味著老闆根本沒有給你交社保,所以你在這個公司裡面沒有任何福利保障,老闆除了給你支付工資外沒有其他的費用支出,而你的工作能力可能非常強,老闆覺得你很好使用,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懷孕了並不會給老闆的公司帶來什麼不好的影響,反而是你留下來幫老闆工作對他更好,所以才會出現你辭職老闆不批的情況。

    如果你真的想辭職,那你就聽我的,一方面按我上面說的書面寫辭職報告,直接送達給老闆即可,無需老闆批准;另一方面,你要態度堅定,鐵了心要辭職,並且可以跟老闆普及一下勞動法規,老闆看你這麼堅決,肯定會答應你的。

    如果你照做了,辭職報告也寫了,也等了30天,老闆還是不讓你走,不給你辦辭職手續,那麼你就無需理會了,安排好交接的工作,然後直接離職就是了,你也無需承擔什麼責任,而該拿的工資還是必須要的,老闆若以你沒有辦離職手續為理由扣你的工資,那你可以直接到勞動部門投訴。大概的應對方法就是這樣,當然不一定會走到這一步,但我覺得你還是應當知道這些東西。

    總的來說,就問題而言,我感覺你還是對勞動法律法規不熟悉、不理解,所以你辭職遇到了問題。如果你想全面瞭解自己的勞動權益,學會具體的流程操作,我推薦你看一看《全案例講解勞動合同法》這本書,你一定可以找到答案。

  • 5 # 職言心語

    工作半之久了,現在懷孕了要辭職老闆不批,該怎麼辦?這很好辦,如果你辭職的決心足夠堅決,有兩種處理辦法可以讓你順利離職。

    一種辦法是,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要求,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等到滿30天后,挽留老闆批也好,不批也好,就可以離職走人了。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員工的書面辭職書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申請”或者“請示”之類,根本就用不著老闆批准;只要提交的書面辭職書滿30天,老闆不批准,離職走人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另一種辦法是,可以利用公司沒有給你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事實,來和老闆談條件,要求同意自己辭職。

    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不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是應該給員工經濟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工作半年多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因公司沒有依法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該再支付你至少5個月的工資。

    你完全可以以此為條件和老闆談離職的事。

    如果老闆同意你走,就說這幾個月的經濟賠償就不要了;如果老闆不同意你走,就說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經濟賠償。看老闆怎麼說?我想,他為了心疼你這幾個月的工資,也會同意你走的。

    總之,想辭職,就要態度堅決;還要依法行事。只要態度堅決,方法對路,就一定能順利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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