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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24693861657

    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釋義】本條是對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機關採取的查封和扣押措施,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採取的對有關物件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對被執行物件的有關財產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行政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性措施,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是行政機關維護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及時防止危害社會的行為發生或擴大的必要手段。不服從行政機關依法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屬於破壞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列舉了四種不服從“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即“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隱匿”是指將已被執行查封、扣押的物品隱藏起來,以避免被他人發現;“轉移”是指改變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空間位置;“變賣”是指將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出賣給他人;“損毀”是指損壞、譭棄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使其失去原有的價值。任何人如果有上述違法行為,均應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二、依照本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應承擔以下的法律責任: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行為人以違法手段獲得的金錢及其他財物收歸國有的一種行政處罰。這裡所說的“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透過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而獲得的金錢及其他財物,根據本條規定,對這些金錢及其他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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