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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銷售散裝酒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銷售散裝酒必須經酒類經營主管部門批准持有酒類經營許可證,從事散裝酒批發業務領取《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散裝酒零售業務領取《酒類零售許可證》,方可從事散裝酒經營業務。

      二、 銷售散裝酒必須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所有散裝酒經營者都必須在盛酒容器上貼上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籤標準的標識,標明酒的名稱、原料、酒精度、價格等內容,以便於消費者識別。

      三、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各經營場所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定的基本衛生要求,與生活區必須嚴格分開。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汙染、高輻射地方,不得與有毒、有害、汙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四、散裝酒在出廠時必須進行密封包裝,貼有完整、內容齊全的食品標籤標識,經營部和各經銷點不得改變原有的包裝形式,嚴禁用漕灌車運輸,嚴禁分裝灌裝,嚴禁擅自用酒精勾兌白酒,嚴禁不同批次白酒混合銷售,嚴禁制售藥酒向消費者銷售。

      五、嚴禁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散裝酒和非法進口的散裝酒。

      六、散裝酒經營者購進白酒時要索證索票,索取供貨者和酒類安全相關的有效證明、資料與票據。同時要建立進貨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白酒生產者、產地來源、進貨時間、規格、質量等級、數量和銷售情況等內容。自覺接受衛生、商務、工商等有關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外地來我市銷售散裝酒必須由該酒類生產企業持當地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及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並以生產企業名義在銷售地設立經營部,取得銷售地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由經營部統一進貨、供貨。各經營網點必須納入經營部統一管理,由經營部統一辦理許可登記手續。經營部負責供貨和日常衛生管理工作。

      八、違反以上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按《廣西壯族自治區酒類管理條例》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罰;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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