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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紅愛唱k

    農村來城務工要想按照城鎮標準來計算,取得的證據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公民住院就醫除外),二是在城鎮居住期間其主要收入來源與城市,二者不可或缺。為滿足這兩個條件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證據方面入手: 一、證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證據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首選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必須在有效期內且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這一證據的證明力要遠遠大於後者,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高。 2、房屋權屬證書,這一證據的證明力僅次於暫住證和居住證,但房屋權屬證書必須是自己的姓名或妻子的姓名,且也要符合一年以上的時間限制。 3、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這一證據可在居住當地開具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時間上該證據需與房屋租賃合同相印證。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這一證據在租賃房屋時或之後都可向出租人索要。 5、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這一證據證也需與房屋租賃合同相印證。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等,該證據證明力不足,屬於兜底條款,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不大。 二、證明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的證據: 1、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記錄,職工花名冊,押金收據等,這一證據是直接證明了其收入來源於城鎮,在取證時,勞動合同和工資表表的時間上要與上述租賃合同時間上相近,且需一年以上。 2、向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的憑據,交納“四金”的憑證和管理機關的檔案記錄等,這一證據與上述第一項證據相配套,進而充分證明其收入來源情況。 3、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同事的證人證言,這一證據是在前兩項證據無法取得時的無奈之舉,屬於證人證言型別的證據,需證人出庭作證。 以上證據需儘可能的多提供幾項,這樣證據之間才能相互的印證,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越大。需要說明的是,在城市經商、居住的農村戶口的受害人,應當同時提交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證據,否則僅僅舉證證明其中一項內容,仍不能按照城鎮標準計算,二者不能或缺。如何證明居住一年以上?1、兩張以上時間相繼且其中一張尚在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或居住證;2、居住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出具的書面證明;3、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且有相應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證明材料;4、受害人為產權人的城鎮房屋產權證明檔案且實際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如何證明居住期間有固定收入?1、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工資領取證明檔案;2、在該市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檔案及相應的納稅證明檔案;3、依法取得利息等且足以維持本人生活的證明檔案;4、一年以上的時間段內,較有規律地存入數額穩定的儲蓄存款的交易記錄。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根據以下證據材料來確定、劃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賠償依據和標準:一是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能確定個人身份的城鎮暫住證件,暫住證件表明暫住人已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該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通常予以採納,且會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如暫住時間不連續或不足一年以上,那麼則需房屋租賃合同、用工證明,證人證言等來進一步證明;二是由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在公安、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證明其在城鎮居住已滿一年以上,但如果沒有備案,那麼手中的租賃合同就不能作為強有力的證據使用,必須附加其他證據加以證明;三是由勞動部門備案並出具連續用工合同,證明在城鎮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並有單位出具的連續用工證明,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也會予以採納。

  • 2 # LSM0829

    首先,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認定:一般以戶籍登記地為準。

    其次,登記為農業戶口的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其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如何證明連續居住滿一年,司法實踐中,一般會採取以:居住證、暫住證、勞動合同、租房證明等形式加以證明,但考慮到你父親的實際情況,建議及時找居委會開社群居住證明,儲存相應證據材料。

    如果你需要證明你的城鎮標準,可以提供住房證明、繳費證明、小孩上學證明,或者由房東開具證明並出庭作證,一般法院都會採納。

    此外,如果這些證明都不存在,例如用人單位不願意出具證明,房東不願意出具證明,沒有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沒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工資條,幾乎只有證人可以證明當事人在城市居住。

    這時,你可以找到一起務工的老鄉幫助證明,並提供其在城鎮開戶銀行的賬目流水(憑身份證有開戶行列印並蓋章)。這種證據,一般的法院也會認可。

    法律法規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於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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