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泉城Tian小二
-
2 # 劉愚律師
事件回顧
4月2日晚上8點左右,姥姥帶2歲的童童逛完超市後,便推著嬰兒車準備回到某小區自己家中,等到姥姥走到樓下,當快進單元門時,孩子正好被高空墜落的酸奶瓶砸中,因為傷勢比較嚴重,童童被送至九江市附屬醫院。童童的頭部CT顯示,腦部有蛛網膜出血,主要集中在大腦右側。目前,孩子的的水腫期還沒有過去,有發生癲癇的可能性,所以還有待繼續觀察。後經警方5個小時的排摸調查後,鎖定了肇事行為人。
找不到高空拋物的肇事人怎麼辦由於現代社會的發展,土地早已是寸土寸金,一幢幢高層住宅樓如雨後春筍般拔地而起,但這同時也讓一些人的生活惡習成了身邊人的“定時炸彈”,如隨意往屋外拋擲生活垃圾,或將花盆、菸灰缸等隨意擺放在陽臺上而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等等,這都成了懸在大多數居民頭上的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對此,筆者就曾遇到樓上鄰居家的花盆直接砸落在自家院子裡,索性當時家人不在才無人受傷,但現在想來仍心有餘悸。
雖然在本次案件的最後,警察找到了高空拋物的肇事人,但現實生活中更多的卻是成了一樁樁“懸案”,無法找到那個扔下“炸彈”的那個“他/她”。這樣的例子有很多,例如山東省的“菜墩傷人案”、著名的重慶“菸灰缸傷人案”等。那如果不能確定誰是侵權人,那該怎麼辦,受害人是否還能否獲得賠償呢?
不能確定高口拋物行為人的法律處理就拿筆者之前提到的重慶“菸灰缸傷人案”來說,該案件是發生在2001年,而當時對這類不能確定侵權人的高空拋物案件如何處理並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僅在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了建築物上擱置物等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以確定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推定主觀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但這顯然不適用於本類案件。最後,重慶渝中區法院只能根據法律解釋等的方法,採“過錯推定”原則,判決兩幢居民樓一定高度以上20戶居民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這類案件發生較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而每個法院判決承擔的依據各有不同,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據此,對於該類不能確定拋擲物行為人的案件,就有了法律依據,即在於此類損害發生以後,當真正的實際加害人難以確定時,採取推定加害的辦法,由在可能為加害人範圍內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第一點,該條規定在較早期的草案稿中用的是“賠償”的表述,但最後定稿採用了“補償”一詞。這樣的改動,一方面是能比較容易地讓可能加害人心理上能夠接受。另一方面,也從立法上表明,法律並不是以可能加害人有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作為依據而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第二點,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人可以從這幾個方面舉證:1、發生損害時,不在現場。2、證明拋擲物不為自己佔有。3、自己使用的建築物專有部分所在位置無法造成本案損害的。
值得一提的是,有人提出該規定讓“可能加害的人”給予補償是否存在不公?
首先,該類案件受害人面對眾多的可能加害人屬於弱者,非要確定加害人才能受到賠償,無疑會對受害人來說雪上加霜。
其次,由於中國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沒有完全成熟,因此為在受害人與可能加害人之間謀求利益平衡,達到合理分配風險,達到保護弱者的目的,讓後者分擔風險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既然選擇高層居住也就應當承擔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再次,該類案件也涉及公共利益。因為高空拋物的受害人並不特定,任何經過的人都有可能成為受害人,危害的是大家的安全。所以,為了引導人們維護、管控自己物品的意識,做好安全防範,避免導致這類侵權行為的滋生,讓可能的加害人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都是具有合理性的。
最後真誠希望,每個人都能夠自覺遵守良好的道德習慣,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多為自己和他人考慮,避免高空拋物等不良甚至違法行為,避免悲劇再次發生在每個人的鄰居、親朋好友之間。
高空中突然落下酸奶瓶,砸中兩歲寶寶童童,事發地點位於緊鄰九江市水果市場的誠盛御庭小區。據童童的家人介紹,她們家住在該小區4棟。4月2日晚上7點左右,姥姥給孩子餵過奶後,她便帶著孩子下樓準備買點菜,誰知在回來的路上遭遇飛來橫禍。
回覆列表
又是一件令人氣憤又感到無奈的事件!只能說高空墜物砸中人是不是可以列入刑法了!
近幾年高空墜物傷人的事件頻頻發生,但為何還是屢禁不止,這不得不引起人們的重視了!是不是處罰不夠嚴重?還是個人素質太低?到底怎麼才能從根源上解決才是我們應該要考慮的!
先來回顧一下此次事件:
事發地點位於緊鄰九江市水果市場的誠盛御庭小區。4月2日晚上7點左右,姥姥給孩子餵過奶後,她便帶著孩子下樓準備買點菜,誰知在回來的路上遭遇飛來橫禍。孩子被高空墜落的奶瓶砸中,當時,孩子頭頂處迅速腫起了個大包。並且臉色發白哭鬧不止,隨後被送往醫院,經診斷:孩子腦部挫傷嚴重。顱內出現血塊壓迫神經,導致孩子無法正常行走。極有可能發生癲癇!真是令人心碎的事件啊!
先來說此次事件的責任應該怎麼劃分:
高空墜物致人危害的民事職責由所墜物之所有人承擔;假如其所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則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當連帶責任,但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在外。
但是我想說即使找到責任人又能怎樣?可以減少孩子的痛苦嗎?孩子能恢復如初嗎?扔酸奶瓶的,你良心不會痛嗎?像你這種人真是一點基本的人身素質都沒有了!真該拉出去斃了你,都不足以解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