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某一違法行為,既違反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具備了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同時又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具備了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導致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產生而又相互衝突的一種法律現象。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形態: 特定的合同主體不僅應遵守約定義務,也應遵守法定義務。若行為人之違約行為同時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時,即發生責任競合。這種競合在幾乎任何合同關係中都可能發生,現選擇最常見的幾類合同加以說明,以助對競合形態的理解:
2、租賃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賃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之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則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反之,承租人因其過錯行為毀損租賃物,也構成違約和侵權。出租人的責任分別體現在《合同法》第112條、第233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中;承租人的責任分別體現在《合同法》第219條、第222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117條第2、3款的規定中。
3、贈與合同。贈與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贈人損害的情形和買賣合同頗相類似,贈與人因此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但需特別指出的是因贈與合同往往是無償合同,所以法律減輕贈與人的注意程度;一般來說,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贈與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見於《合同法》第189條、第191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
4、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無論是客運或是貨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問題經常發生。就客運而言,因承運人的過失,例如公路客運中緊急剎車或車門突然開啟、關閉,或與他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傷、死亡的,構成違約同時又構成侵權。法律規定見於《合同法》第302條、《民法通則》第123條。就貨運而言,承運人原則上應負嚴格責任,其對於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除能證明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以外,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反過來,託運人原則上負的是過錯責任,如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遺漏重要情況,比如夾帶危險物品或者對有些特殊物品不合包裝標準且未作標誌的,因此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貨運合同中也出現責任競合現象。其法律依據見於《合同法》第304條、第311條以及《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以及《海商法》和國務院頒佈的相關條例中。
6、建設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如偷工減料、未按設計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按《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123條、第126條承擔侵權責任,按《合同法》第280條、第281條、第282條承擔違約責任。值得指出的是第282條裡似乎融合了侵權行為規範的因素。 除以上常見的六種合同外,一些勞務性合同、服務性合
所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某一違法行為,既違反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具備了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同時又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具備了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導致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產生而又相互衝突的一種法律現象。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形態: 特定的合同主體不僅應遵守約定義務,也應遵守法定義務。若行為人之違約行為同時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時,即發生責任競合。這種競合在幾乎任何合同關係中都可能發生,現選擇最常見的幾類合同加以說明,以助對競合形態的理解:
2、租賃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賃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之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則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反之,承租人因其過錯行為毀損租賃物,也構成違約和侵權。出租人的責任分別體現在《合同法》第112條、第233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中;承租人的責任分別體現在《合同法》第219條、第222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117條第2、3款的規定中。
3、贈與合同。贈與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贈人損害的情形和買賣合同頗相類似,贈與人因此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但需特別指出的是因贈與合同往往是無償合同,所以法律減輕贈與人的注意程度;一般來說,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贈與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見於《合同法》第189條、第191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
4、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無論是客運或是貨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問題經常發生。就客運而言,因承運人的過失,例如公路客運中緊急剎車或車門突然開啟、關閉,或與他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傷、死亡的,構成違約同時又構成侵權。法律規定見於《合同法》第302條、《民法通則》第123條。就貨運而言,承運人原則上應負嚴格責任,其對於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除能證明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以外,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反過來,託運人原則上負的是過錯責任,如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遺漏重要情況,比如夾帶危險物品或者對有些特殊物品不合包裝標準且未作標誌的,因此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貨運合同中也出現責任競合現象。其法律依據見於《合同法》第304條、第311條以及《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以及《海商法》和國務院頒佈的相關條例中。
6、建設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如偷工減料、未按設計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按《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123條、第126條承擔侵權責任,按《合同法》第280條、第281條、第282條承擔違約責任。值得指出的是第282條裡似乎融合了侵權行為規範的因素。 除以上常見的六種合同外,一些勞務性合同、服務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