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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冠軍秦凱和何姿婚前擬購買一套婚房,房子因沒房產證不能過戶,何姿將賣房人羅女士告上法院。23日,朝陽法院對該案一審判決:賣房人羅女士除應退還何姿房屋定金70萬元外,還需賠償何姿因房價上漲帶來的損失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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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藍天白雲168

    先前並不瞭解此事,根據這上面的敘訴,兩家人在談判當中都沒提及有無房產證嗎??如果一個沒提,一個沒問,口那倆家都有責任,還是羅女士欺騙了何姿???如果羅女士騙了人家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退還何姿七十萬元定金是沒問題,也應該的,焦點是為什麼還得讓羅女士在賠物價上漲的一百六十萬想不明白???怎麼覺得是弄反了的事!如果是何姿把房子留下沒有房產證端誤賣房,羅女士應賠何姿房價上漲的差價,前面沒問題,好理解,問題是這一百六十萬是怎麼個理由賠的搞不懂!!

  • 2 # 楊發明26

    房產交易乃全國老百姓都會遇到的問題,買房,賣房的多了去了。現代社會,房地產小區開發商,分大產權,小產權,買房子的老百姓,有拆遷戶的,有團購房的,如拆遷戶,為就地安排住房,就沒有房產證,只有拆遷協議,瞭解的情況是,小區拆遷戶的房子交房後5年統一辦理房產證。實際上有許多拆遷戶把房子賣了,也有房產中介,買房子的辦不了房產證,只能等小區統一交房後辦理房產證。

  • 3 # 喀秋莎61589681

    媒體爆料何姿秦凱“婚房案”,被“騙”因賣房子人無產權證先前交的70萬定金原本在北京朝陽區作為居所已成泡影,法院根據賣方無法提供合法的手續過戶給買方的事實,判決賣房人L女士返回70萬定金和造成房子中間漲價估值160萬損失費合計230萬元,合情合理合法,我認為不是因為何姿秦凱他們是奧運冠軍才這麼判的,是依法和事實判決的。從這個案例說明,買房賣房籤合同時一定要看是否五證齊全,如果不懂行可以請教內行人給參謀,賣房人提供真實可靠手續,否則一旦走法律程式自討苦吃。

  • 4 # 等待162471053

    按當時合約購房,在大城市沒房產證,這套房就不屬於何姿奏凱夫婦的就無法過戶居住,違約的賣房者羅女士,按法院判決賠償定金70萬銀行利息及近年房價上漲損失共計230元。以上案例警醒人們在城市購房不管二手戶,一首房要看清購房合同,問清楚是否房房證,很多錢花了房沒有拿到,很多開發商一房二賣,出現糾紛,沒法追回購房款。

  • 5 # 強歌1122

    不明白具體情況不好妄加評論。做為買賣雙方必須開誠佈公講明白一就一二就二,該咋咋地不要弄虛作假,賣家應該講明白沒房證辦不了過戸,相中你就買,兩廂情願的事。不知道買主有多大的道行讓賣主退回定金70萬又賠償買主160萬,咱也不懂法律不知道根據什麼算出來的160萬,賣家是啞巴吃了黃蓮。

  • 6 # 葉公來幫忙

    這些年也不知怎麼了,國家經濟發展了,人們的日子過得越來越舒心了,可許多優良的品質卻在一些人的身上流失了!奧運冠軍秦凱和何姿遇到的“婚房案"又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這件事的條理很清晰: 奧運冠軍秦凱和何姿婚前擬購買一套婚房,由於買來的房子沒有房產證不能過戶,何姿將賣房人羅女士告上法院。11月23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對該案一審判決: 賣房人羅女土不但要退還70萬元定金,還要再賠償該房上漲的差價160萬元。這正應了那句老話:“吃進桐油吐出血"。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此案案情清楚明瞭,法庭判決也公平公正,這對秦凱何姿的合法利益是一種保護,對不誠實守信之人也是一種懲戒,更是對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好的維護和倡導。

    中華民族自古就是個禮儀之幫。如今,國家日益強大了,我們的精神文明和道德水準也要與經濟的發展,國力的強盛相向而行,為人處事要誠實、誠信、誠懇。試想,如果羅女士當初不隱瞞,怎麼可能被人告上法庭?怎麼會房子沒賣成還要賠償160萬元呢?

  • 7 # 寒雪冰心42515851

    沒有房產證房子就不應該出賣也賣不出去,屬於一種行騙行為,應該退還定金,房價上漲帶來的經濟損失(房價增值偏差)應該和賣房沒有太大的關係,賠償這個錢應該不合理

  • 8 # 心中無苦就是樂

    賣房人羅女士,這就偷雞不成蝕把米。本來幻想以喪失信與的虛假資訊騙人一把,沒想到失信會得如此大的懲罰。連本帶利230萬,對於一般家庭而言,真是個不小的數字。起初,我看了這個訊息,也和不少人一樣感覺:這個案件的判決,有名人效應之嫌。畢竟買房者何姿秦凱是名人。細思之後,認為此判決即屬合國家精神,又適應了時代的要求。囯無誠信必滅亡,人無誠信必遭殃。如今,國家大力提倡誠信建設,誠信做人。並以各種實名登記來約束並監督人們的言行,對失信者加以追責。賣房人羅女士為了金錢利益,在房產上動歪腦筋,耍無賴,真可謂機關算盡。到頭來,落此下場,也是必然的結果。社會發展無規律可循,又有規律可循;人生無常又有常。矛與盾,雖為對沖,卻又是統一的。

  • 9 # 分享者6555

    沒見過判決書,只根據文字上的內容分析,

    網友爭議的焦點是160萬的賠償金該不該那麼多。

    從合同法糾紛賠償條款來看,160萬的賠償金是可能的。

    合同違約,收定金的一方要雙倍返還定金,除了秦交的70萬收回外,還應收再收定金罰則的70萬,共計140萬。

    秦還可以就實際損失向違約方要求賠償,同時也可以要求違約金,但違約金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實際損失包括為此合同執行所支付費用,如:借款利息、交通費、評估費等,以及由於一方違約,遇物價上漲造成以超過原來的價格購物的部份。

    定金罰則70萬與違約金只能採用一種。如違約金模式計算出金額超過70萬,就用違約金,否則就用定金。

    本案例,定金70萬,實際損失加違約金160萬,共230萬。如按違約金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來測算,實際損失123萬,違約金37萬元。如是我,就採用定金罰則,實際可到手70+70+123萬共計263萬。

    估計,這賣房者以為自己房產的屬性可以變更為居住用途的,結果沒搞定,拖時間太長了,遇房價大幅上漲,就自認倒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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