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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旬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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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魔妹手作
結合以前看過的新聞和了解的主播這塊,我自己的觀點總結更應該關注的是2點。
1.可能在最開始主播的時候,由於個人做起來比較難,這時候會在這個平臺簽約加入一些平臺團隊等。等紅起來了覺得想跳槽了,要仔細看看合同是不是跳槽反而得不償失!畢竟做主播多數是算是全職,貿然跳槽會失去生活來源,比現在在這個平臺主播更影響生活!
2.就主播而言,如果實在想跳槽,又能承受貿然跳槽帶來後果,不會對別人造成特別不負責任的結果的話,這樣的話可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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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莫大先生聊遊戲
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自己的錢包,而不是主播的權益。
要說最近直播圈又有哪件大事,自然是虎牙挖鬥魚三位英雄聯盟主播的牆角,鬥魚表示追責到底。由於主播與平臺雙方各執一詞,誰對誰錯我們根本就沒法下定義,我們充其量不過是個旁觀者霸了。
事情是在5月22日,鬥魚三位主播,青蛙,炫神,李政同一天在微博內發表將會在虎牙進行直播,加盟虎牙;時隔一天,鬥魚便再微博發表公告,表示追究到底;而在24日,青蛙就發表一篇文章來表示自己行為的前因後果;而再隔一天,鬥魚也釋出不同版本的事進行反擊;直至25日,青蛙最後截圖與資料回覆鬥魚,並表示不想在糾纏才平息這段風波。
其實直播行業的不斷髮展,主播跳槽的現象屢見不鮮,原因無非就是兩種:錢與名利。
對此我的看法有如下幾點:
1、主播本來就是青春飯,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大家有老有少,追求利益是否有錯?
2、平臺培養主播是否就可以道德綁架?既然如此你又何必捧紅“白眼狼”,還不是雙方都有利益。
3、合約期內跳槽是不爭的事實,相信法律自有判決。
4、青蛙至今都沒有說過鬥魚壞話,跳槽後也只是說資金上的問題,有沒有直接明說鬥魚欠錢不給?沒有吧。
5、為什麼大家對於青蛙此事這麼看重,而不是看自己的錢包,直播最純粹就是做內容,利益糾紛只不過是平臺與主播之間的事,難道我們作為旁觀者就能知道從中的緣由?
然後再看一下我們網友的看點:
網友1:還真是喂不熟的白眼狼,每天都給推薦位自己還沒數,人心不足蛇吞象呀!惡意跳槽還擺老東家一套,這種利益燻心的人能帶來什麼樣的負能量,可怕
網友2:也不知道誰在顛倒是非,他是被人挖走的,被新平臺指使黑一波老平臺也正常,畢竟是為了利益沒有舊情
網友3:自己在合約期內跳槽是不爭的事實,不說自己沒有契約精神反而在這找各種藉口,裝委屈,真令人不齒。
網友4:講真鬥魚真看不清時勢,沒事買那麼多農藥主播,吃雞主播,誰tm看呢?看LOL的都跑虎牙去了,不說了已經把鬥魚解除安裝了
網友5:水軍真可怕!下面都是水軍!鬥魚逼走多少主播心裡沒點逼數嗎
大家覺得主播跳槽熱的背後,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什麼?
回覆列表
近年來由於電子競技遊戲行業的迅猛發展,不但傳統的電競裝置廠商賺的盆滿缽滿,各大直播平臺也透過網羅遊戲高手進行包裝吹捧吸引了大量觀眾,遊戲主播引入流量之後再透過穿插在各個遊戲區域直播間的女主播大肆吸金,而且在資本市場的青睞下由於平臺數量龐大而頭部主播稀缺,使得各大平臺挖角之風大肆興起,主播們也紛紛在成名之後不理智的選擇跳槽導致人氣下滑或者陷入訴訟的兩難境地,而作為普通觀眾而言三旬個人的看法如下:
第一點、契約精神的缺失。任何一名主播僅僅想要透過自己的努力就達到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不但要有非凡的遊戲天賦還要有極高的情商和智商以及文化修養。當這些條件都存在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透過努力獲得成功,否則就需要經紀公司的包裝、平臺的強力追捧才有可能成功,而由於主播普遍年紀較小,再獲得了一定的成功之後無法拒絕來自外部的誘惑,經常會不理智的選擇在合約在身的情況下直接跳槽到其他平臺,這就是嚴重的缺乏契約精神。
第二點﹑法律意識淡薄。初入主播行業之時,急於求成、急功近利不仔細研究合同就匆匆簽約,成名之後隨著人氣提高,再收入不隨之增長的情況下才幡然醒悟,有點法律常識的只能硬著頭皮苦熬,沒有法律意識的斷然選擇跳槽!!!甚至不惜與平臺撕破臉鬧的天下皆知,好好一個遊戲主播,對薄公堂不說,各大媒體頻道開私的時候堪比潑婦!
第三點、蓄意煽動粉絲,扮弱勢博同情。大量跳槽主播在換了直播平臺之後都會選擇針對老東家做出一些不利的言辭,再強調一下自己在直播中經歷了多少艱辛挫折以達到煽動粉絲博取同情的目的。直播是你自己選擇的道路,即便再多辛苦也是你自己所求“自己選擇的路跪著也要走完”!跳槽同時也是自己做出的選擇,如果觀眾真的喜歡看你直播那麼他們會選擇換個平臺觀看,對於老東家即便合同當中佈滿陷阱那也是基於商業角度對平臺本身利益的維護,你紅了跳槽拿到了更好的合同,應當對老東家抱有起碼的感恩之心。
一些高情商高智商的主播,即便自己為了直播生涯吃盡苦頭也不會對老東家口出怨言,可有聽過“蕪湖大司馬”說一句虎牙的不好???而德雲色等頭部主播為什麼選擇合約到期才重新換平臺?
作為一名主播,你可以在紅了之後選擇跳槽,但是如果你有合約在身那麼維護契約精神的選擇有兩種:1、自掏腰包賠付違約金,自由身簽約其他平臺拿到更高更好的合同。2、與提前要去的平臺談判由對方支付原平臺違約金。這一點是避無可避的,既然有合同在身就要為違約付出代價,而不是直接決裂列舉原合同中的機關陷阱等等細節,當初籤合同的時候幹嘛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