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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線上詢問

      無婚姻詐騙罪,只有詐騙罪,只是說能夠用一種假結婚的方式進行詐騙活動達到肯定數額,則構成詐騙罪

      婚姻詐騙----只有一個重婚罪,該罪的受害人為對方的配偶;對男方而言其為非法同居涉及重婚,他的配偶可以舉報投訴。

      詐騙目前規定的錢財,對於婚姻還沒規定;他沒有和你辦結婚證,且存在法定婚,系欺騙;為此,你可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屬於民事範疇。

      你可以去當地律師事務所找律師給你寫起訴書,每份起訴書30元。中國刑法規定: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公安局接到案件後要依據刑事犯罪標準進行審查,看看是否符合立案標準。如果符合就應當立案。至於是否被起訴婚姻詐騙關鍵要看具體證據。詐騙指的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使他人相信,並主動交出財物的行為。如果在一起生活了5年,又沒有一方被騙取財產的事實。僅僅是現在有糾紛,可能夠不上刑事犯罪。

  • 2 # 誰向誰妥協

    準備一些基本證據。。聊天記錄、銀行流水、人證等書面材料,先去公安機關報案,如果不立案,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 3 # 眾和法律

    首先要明確的是詐騙了你什麼?如果就是一般的感情欺騙,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到一個滿意的判決結果,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嘛。

    但如果是錢財方面的,就要仔細分析了:

    (1)一般是發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以婚騙財的犯罪故意,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目的。

    (2)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

    怎樣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1)證明被騙的財產是婚前的

    (2)證明對方透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

    對於社會上種類繁多的“騙婚”現象,應該提高警惕,加強防範。並提醒廣大中青年男女提高警惕加以防範。

  • 4 # 老耿雜談

    從題目的文字看,提問者法律常識欠缺。

    婚姻中的欺騙行為有兩個定性,一是詐騙,就是騙婚;二是民事欺詐,應該就是提問者說的婚姻詐騙行為。

    詐騙是刑事案件,不存在起訴,只存在公訴,比如騙婚案件,詐騙者要付出刑事代價。婚姻中的民事欺詐大多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欺詐行為,不是以對財物非法佔有為目的,婚姻中的民事欺詐行為可以理解為對方不忠誠,可以協議離婚,如對方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庭視欺詐行為的輕重裁決離與不離,對在主體資格上有隱瞞欺詐的,法院可以裁決婚姻無效。

    現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很簡單,只需請人寫個起訴書,法院一定受理。

    婚姻不是兒戲,忠誠是基石。

  • 5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會存在一種誤解,認為只要談戀愛沒有談成就是屬於婚姻詐騙,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法律上並沒有婚姻詐騙罪,我們國家只有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

    如果你認為某個人壓根不打算跟你結婚,而是以跟你結婚為由而詐騙你的錢財,如果真是這種情況,應當依然是屬於詐騙罪,而不是婚姻詐騙。

    所以在討論婚姻詐騙的時候,請當事人必須要明確,對方騙的是你的錢,還騙的是你的感情?如果騙的是你的錢,則要進一步分析,他是以婚姻作為手段來故意騙你的錢,還是因為你們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最終導致分手,中間造成了一些錢財的損失?如果是前者,可以按詐騙罪論處,如果是後者,依然是屬於婚姻糾紛的範疇。如果已經給付彩禮,可以要求返還。但這依然是屬於民事糾紛,構不成刑事案件。

    如果騙的是感情,則更不好透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了,因為法律不是萬能的,它只能解決一些經濟上的損失,對於感情損失,是沒有辦法給你解決的。

    所以在談戀愛的時候一定要慎重選擇,擦亮自己的雙眼,對於感情還不是特別穩定的時候,不要輕易地向對方進行借款,或者給付大額的彩禮,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自己遭受損失。

    如果真的被騙,則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選擇,可以採用報警,或者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6 # 陳武鵬律師

    在我們國家,因欺詐而締結的婚姻關係是完全有效的,即使是遭受欺詐的一方也不能主張撤銷該婚姻,更不能主張該婚姻無效。也就是說,一方因遭受欺詐而與另一方結婚,是不享有起訴權利的。(當然,起訴離婚是另一回事了。)

    在我們國家,無效婚姻僅包括以下情形:

    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另外,在我們國家,可撤銷婚姻僅包括一種情形,那就是因遭受脅迫而訂立的婚姻。

    當初上大學時,我的民法老師解釋說,之所以因遭受欺詐而締結的婚姻關係不具有任何效力瑕疵,在本質上是因為婚姻本就是欺騙與被欺騙的藝術。男女雙方在結婚以前都會刻意隱瞞一些自身缺點,等到目的達成結婚以後就原形畢露了。

    更為重要的是,法律應當超越民眾的固有偏見,倡導良善的價值觀念。婚姻應當是愛情的結晶,而不應當是物質的交換。比如,一名窮光蛋偽裝成富二代和美女結婚,結婚以後美女發現上當受騙,但她不能主張因遭受欺詐而撤銷婚姻。因為,為了物質而嫁給某人在法律上應當受到否定性評價,所以在物質上遭受欺詐在法律上是無關宏旨的。

    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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