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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鞅論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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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苦難與陽光之間
要!刑事雖已了結,除非是有限公司破產,否則民間人仕也還可以民事起訴他,追回損失,除非他永遠沒有能力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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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莊周為蝶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這兩個概念。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可見,法人是依法設立的各種型別的企業或組織,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對題主的問題我們分別以下幾種情形來解答:
一、中國《破產法》設定的主體是法人,所以,如果法人是依據中國《破產法》依法由法院裁定破產終結的,自法院裁定企業破產終結之後破產企業營業執照登出,企業開辦人及股東亦不再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二、如果法人未經法定程式宣告破產,僅是因為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債務處於破產狀態,法人仍應承擔償還債務的義務。即使法人處在這種狀態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法人的債務仍應由法人負償還責任,除非企業投資人存在法定的情形如抽逃註冊資本等等……才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三、前面已經說到法定代表人是以法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所以法定代表人並不必然要承擔償還責任,要依法定情形確定。
另,中國《破產法》設定的主體是法人,尚未涉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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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鄒玉傑律師
首先對這個問題要界定幾個詞語。我們所說的法人,其實應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並不是同一個概念,就像有人所說的一樣,法人不是人,而法定代表人是人。通俗的講法人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下面我們就可以對上述問題做一個討論了。
這個問題因為描述的不是太清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討論。
第一,如果借款是公司借的。法定代表人坐牢出來了,公司仍然需要還款。當然有一種情況是例外,就是公司破產了,清算後登出了。那麼這個公司就已經不存在了,民間借貸合同的一方已經消失,那麼合同也就無法履行了。
換句話說就是公司沒有了,就不可能再繼續還款了。
只要公司還繼續存在,民間借貸就不會消失,就需要繼續償還。
第二,如果借款是法定代表人借的。法定代表人不管因什麼原因坐牢的,出來之後都需要將借款償還。
因為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糾紛,而他坐牢是一種刑事案件,二者正常情況下是沒有牽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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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屠龍有術
有人問:
民間借貸1個億破產後,法人坐牢,法人出獄後還要不要還錢呢?關於這種問題,如果對方以公司名義問你借錢,現在公司破產,法人坐牢……
【1】根據公司法,公司破產,只需要承擔償還註冊資金數目的外債,其他的就不用管了。
【2】如果是對方私人問你借錢,現在對方坐牢了。對方出獄後,仍然需要向你還錢。
【3】但實際上,因為欠債,你弄得對方坐牢,基本上你就拿不到錢了。
你都弄得對方坐牢了,對方有錢,也不會給你還的。
【4】而在中國,有錢不還,又不犯法,俗稱老賴。面對老賴,別說老百姓了,就是法院,都沒辦法。
——陳旭(chenxu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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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旭精選文章:
富豪的發財思路,窮富的關鍵所在,窮人知道了必將升官發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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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少數個人不可以破產的地方,債務會與人一生相伴,直到永遠,也就是所謂的無限責任。而企業法人只有有限責任,在宣告破產並清算後就一筆勾銷。
換句話說,就是你欠別人的必須還到底,而企業欠你的,只要法人消亡就沒地方還了。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也不知何時會允許個人的無法承受債務時宣佈破產。
而問答者提的民間借貸的借款人應該是法人,那麼破產後法人代表是可以不用還。可如果是以個人的名譽進行借貸,那麼跟法人主體倒閉不倒閉沒有關係,債務還的繼續償還。但也有不少企業宣告破產的,主要成員在日後東山再起之時,還會對民間借貸進行繼續償還。
比如融創房地產創始人孫宏斌,在當年出事後除了把銀行的債務一筆勾銷,對於民間借款和企業借款大部分都還掉了。也是後來開創融創的最大的個人誠信資本。一個人失去了誠信就意味著失去未來的機會。
還有史玉柱也是一樣,當巨人大廈倒塌,討債人蜂擁而至之時,史玉柱莊重承諾:“欠老百姓的錢一定要還”。也正是出於這種“還債”的動力,史玉柱終於東山再起,且賺錢後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還債。
一個企業家沒有了誠信就不會有未來,一個經營的企業倒閉那不過是人生道路上的一次挫折。欠百姓的錢必須要還,跟坐不坐牢沒有關係,跟欠款是1萬、100萬、1億、100億也是沒有關係。
因為,法人只承擔有限責任,而個人要承擔無限責任。不可用你的破產來讓普通百姓承受永恆的債務,這也是極大的不負責任。如今的房地產債務轉移也是一種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