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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砥水聆法

    1、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獲得的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財產和財產權益。

    主要是指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只列舉了這一項,但是根據解釋精神,如果有其他財產符合這一特徵的,也應視為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這個很好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升值部分,比如房屋的房租、房價升值,這些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這個需要展開說的就是,現在很多老人立遺囑時,都流行一種“防兒媳”“防女婿”條款,其法律根據就是在這裡啦。其實這個規定,實際是弱化了夫妻之間的感情粘合的牢固程度。尤其是在中國特色的“婆媳關係”大背景下,這個規定,無疑讓婆媳之間本就脆弱的信任關係更加功利和飄搖,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想要透過財產來制衡夫妻一方與對方父母的關係,那無疑是失敗和幼稚的想法。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這個很簡單啊,雙十一囤積的大量衛生巾。。。。。。但是如果媳婦這麼會節約持家,幹嘛還要離婚呢?

    避孕工具!不管是男用的,還是女用的,這個是不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 2 # 冷炎

    中國法律對於夫妻財產,一般是採取共有制,因此,凡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的,在離婚時均要進行財產分配。

    那麼,那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不屬於呢?

    首先,要看夫妻之間有沒有財產協議。雖然夫妻財產共有制是一般原則,但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就財產歸屬進行單獨約定。如果夫妻之間存在著夫妻財產協議(事前或者事後均可),則離婚時就按照財產協議來操作。當然,這個財產協議一般只是對內(夫妻之間),對外除非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否則還是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

    其次,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在婚前(以結婚登記為準)取得的財產,如房產、車輛、存款、證券等,一般屬於個人財產。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則離婚時該部分財產直接歸屬乙方,不再進行分配。

    第三,指明僅給予一方的贈予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女方父母贈予女兒一套房屋作為嫁妝,若透過贈予協議等方式明確該房屋僅贈予女兒單方,則該房屋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第四,指僅給予一方的遺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與第三點的贈與一樣,若遺囑中指明該遺產僅歸屬夫妻中的一方,則該遺產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第五,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醫療費、補助金、賠償金、保險金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是指服裝鞋帽、價值不大的首飾等)。

    第七,一方在學習、生活、工作中獲得的榮譽(獎章、獎盃等)。

    以上就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情形。

  • 3 # 豬友巴巴

    19年離婚,責任不管在誰,這些財產歸男人,女人哭鬧也分不走!

    近年來,農村取得了一個又一個的新成績,農民的口袋也滿了許多,鄉親們都在為了更美好的生活在努力的拼搏著!可是,在農村一片欣欣向榮的發展中,也有很多問題,讓人頭疼!比如說,過度攀比的現象,份子錢的花樣百出,徒勞增加農民的生活負擔!而對於婚姻問題,這幾年,娶妻難困擾著很多大齡男青年,這其中不僅有娶妻成本高,農村男多女少的原因,不過,即便有些農村青年結婚了,近年來離婚現象也越發的普遍,這對普通的農民來說,離婚後再婚的成本更高,尤其是對於離婚的男人來說,二次彩禮花銷,年齡的偏大,面臨光棍的機率進一步提升!

    說起離婚,在很多人眼中,無非是感情不和的兩個人,去領個“離婚證”,正式的分道揚鑣!其實,這只是大家的簡單看法而已!不管城裡人還是在農村,面臨離婚,往往要與財產分不開,這也涉及到子女的撫養權,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對於婚後財產的分割,近年來卻出現了這樣一些騙局,他們瞄準了農村大齡男青年娶親難的問題,透過介紹物件,成親之後,卻要急忙的離婚,目的就是騙取不菲的彩禮錢!這點咱農民要注意!而對於正常夫妻關係結束,離婚因為共同財產分割而產生的鬧劇,婚姻法中明確說明了,2019年離婚,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這些財產只能歸男人,女人即便再鬧也分不走!究竟是哪些呢?我們簡單的說明一下!

    第一,婚前父母給買的房子或車子

    眾所周知,在過去離婚發生後,對於財產的分割往往沒有規定所謂的婚前財產,一般都會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過,在新婚姻法中,對於婚前財產進行了保護,比如說,婚前父母給置辦的婚房,婚車,或者自己花錢買的房子或車子,這些都屬於婚前男方的財產,在離婚後是不能主張分割的!

    第二、男方獲得的工傷補償或恢復治療的補償

    在農村,近年來,很多農民進城打工,由於從事著繁重體力勞動或危險性的工作,因此,難免會出現工傷現象,對於因此獲得的補償或一些補貼,即便是在婚姻關係中產生,對於女人來說,都不能主張分割!原因很簡單,這是為了在工傷中的男人進行身體恢復或基本生活的保障!

    第三、由男方個人繼承的財產

    在生活中,父母過世後的財產,有註明由男方個人繼承的財產,女方再鬧也不能分割!而對於未註明由男人一人繼承的財產,對於妻子來說,可以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四、男人私人物品

    不管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對於男人來說,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購買的個人物品,比如說衣服穿戴等,這些屬於男人的私人物品,即便是離婚了,也不能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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